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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简称:县民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民营企业联合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民营企业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民营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致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为本会会员合法的共同利益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出贡献。
 本会的目标: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接受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吉县民政局和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吉县递铺镇吉庆桥(县工商局3楼东侧)。


第二章  工作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查研究,采集经济运行的相关信息,研究探讨民营经济在发展中的问题,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与要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建议与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二)整合社会有效资源,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经济组织以及会员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诉求;促进社会环境与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和谐;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管理,协助地方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党、团、工会、妇女组织的建设;
 (四)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荐评比、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五)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法律援助;提供融资、技术、信息、管理、培训、营销、人才、品牌、宣传等方面的专项服务;
 (七)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企业文化建设,指导会员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八)指导基层协会及团体(单位)会员的工作,规范隶属行业组织、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管理、自律活动;协调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九)研究和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加快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表彰、宣传优秀民营企业与企业家,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有民营经济成分的其他主体,以及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会员的对象为与本会有关的从事民营经济管理、教育、服务的相关人士。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会员同时也是湖州市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会员。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派的代表)担任协会相关职位,应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咨询、批评、建议和提出罢免动议;
 (四)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四)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在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还应当履行理事会的活动规则和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注销的民营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特聘名誉会长;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分支机构、服务性实体等。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分会民主协商、选举或推荐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士为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通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或撤销理事会下设机构;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制定理事会活动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会长、副会长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举行一次,由副会长轮流主持,研究处理协会日常重要事项,原则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参加,连续4次无故缺席者将视为自动辞去相应职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民营企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独立地组织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市民营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县民营企业协会,应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联络站)。
 第二十五条  县民营企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增补或撤换,但增补或撤换的理事不得超过原有理事数额的1/5。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和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合同(协议);
 (五)监督本会经费收支和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理事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管理或合作举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同时本会提取一定比例的会费上缴市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制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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