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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注册登记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4]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5]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7]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1]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所列《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领;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6]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7]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9]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10]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所列《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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