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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的亮点、突破与创新

2010-6-91786人阅读

  这个文件在拓宽民资的投资领域、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突破和新意


  “新36条”是一个指导和推动民营投资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文件在拓宽民资的投资领域、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突破和新意,引起了全国各地、特别是广东、江苏及我省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关注。


  与原“非公经济36条”相比,“新36条”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准入范围更加细化。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虽然也是一份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但内容基本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不够具体。这次公布的“新36条”,不仅准入范围明确,而且进入的行业更加具体化。最主要的特点是:它对民资进入的领域、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民资顺利进入。二是投资方式更加具体。原“非公经济36条”,虽然也允许民资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但只允许参股进入,投资的方式比较单一。这次“新36条”不仅允许参股,而且还可以独资、控股和资产收购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并且还可以改组和收购国有企业,投资的途径和方式大大拓宽。三是操作措施更加明确。原“非公经济36条”,虽然对民资进入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在政策和实际操作层面有“玻璃门”、“弹簧门”阻挡,看得见,摸不着。这次“新36条”,不仅有相应政策予以配套,而且民资进入的行业和途径也规定得更加明确。例如,原来民营经济投资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等只笼统讲了7个方面,而这次则细化到二级科目的6大领域16个方面,大大增加了可操作性。


  与以往鼓励类规定相比,“新36条”有三大重大突破。一是民资进入的领域范围有重大突破。过去,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民资进入的只有40多个,特别是进入电信、电力等传统垄断行业的占比更加低。而这次“新36条”几乎拆除了阻隔民资进入的所有“篱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天上、陆地、海洋所有产业,包括一般性民生产业,也包括原来国家垄断的电力、电信、能源产业,甚至包括国防科技工业等,全方位向民资开放。二是民资进入的具体途径有重大突破。以前,民资进入主要局限于入股、参与等方式。这次“新36条”不仅允许民资参股,而且允许独资和控股,还允许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途径进入所有行业。三是民资进入的保障措施有重大突破。前几年,国家也出台了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的不少政策,但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以致这些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而这次“新36条”不仅鼓励民资投资进入各种产业,而且还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财税金融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民资进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例如,制定政策法规,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创新融资手段,改善金融服务,提供资金保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由此也可以看出,“新36条” 在允许民资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企参与国企重组和允许进入政策性住房市场等方面这三大创新亮点。比如,在允许民资兴办金融机构。原“非公经济36条”的一些措施,既无法满足客观需要,又难以实际做到。而在“新36条”中,民资既可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可以参加农村和城市信用社改制,也可以设立和创办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各种金融机构。又比如,鼓励民企参与国企重组。“新36条”中,民资进入国企的参与面大大拓宽了,一般的民生行业、垄断行业,甚至包括国防工业、军工企业,都向民资开放。而且允许民资参与重组国有企业或者控股重组国有企业;允许民资在本地区、本行业兼并重组,或是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再比如,允许进入政策性住房市场。“新36条”使长期以来没有向民资开放的政策性住房也打开大门。不仅鼓励民资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和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而且支持和引导民资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