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晓如)
“消防不到位是不对,可是罚款从5000元到50000元全凭执法人员一张嘴,公安部门的罚款能和买菜一样讨价还价吗?”日前,虽然如数缴纳了15000元的罚款,但是杭垓镇一家竹木制品厂对县公安部门和消防大队的 “执法”却提出了疑问,打电话到“县长热线”讨说法。
据来电人李先生介绍,2009年9月14日下午,县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竹木制品厂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的厂房内仅有干粉灭火器3个,且其中两个灭火器已失效,也没有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部门立案,并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这家竹木制品厂涉嫌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责令整改,并做罚款处罚。
“我们也知道消防不合格是我们不对,同意整改,愿意接受罚款。一开始听说要罚50000元,但后来原本50000元的罚款却变成了15000元,这让我们想不通,罚款还可以讨价还价吗?”
记者随后从公安部门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公安部门警务督察大队的调查报告显示,公安部门依法对该竹木制品厂的消防违法行为经过立案调查,并将违法事实呈报消防部门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均按法律规定执行,不存在滥罚款和讨价还价的行为。
据了解,公安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安部门根据该竹木制品厂的违法事实、情节,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基础上,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报消防大队审核审批,并告知对该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县消防大队于2009年11月26日依法对该竹木制品厂开具了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存在滥罚款和讨价还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缴纳罚款。但该企业主因资金困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直未上交罚款。杭垓派出所多次催交未果,正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企业才于日前如数缴纳了罚款。
[口水]
同样是消防不合格,有人只交5000元行政罚款,有人却收到了50000元的罚单,这让当事人心里充满疑惑。事实上,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像这样有弹性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具体的处罚上,行政执法机关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因为有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弹性比较大,不仅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执法部门产生偏见,还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如何依法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记者从县纪检部门获悉,经过去年对工商和环保两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之后,今年年底之前,将在全县开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对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关量化、细化规定,从源头上避免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受行政干预、经济利益、情感情绪及能力素质等影响,届时,当事人也可以随时“对号入座”查找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