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童思源 通讯员 陈惠瑶
来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消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从本月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80元/月调整为9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小时调整为7.3元/小时。
据了解,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
另据了解,这是我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自1994年来第11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尽管全省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从我县企业来看,员工们的工资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安吉的企业都是遵纪守法的。”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有员工遇到工资低于900元/月的标准,可向劳动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