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期间林区上坟祭祖、踏青春游、农事用火等活动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至4月10日为全县禁火期。
二、禁火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移风易俗、破除迷信,清明节上坟祭祖可采用种植长青树、献鲜花、水果等文明形式。在公墓区域内禁止销售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值班,加大宣传和巡逻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科学扑救,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五、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不听劝告者,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将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