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劳社〔201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5〕4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09年度劳动保障工作进行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用人单位(含有劳动用工行为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书面审查内容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为重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六个方面的情况,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书面审查需携带的资料
(一)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2、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报告书(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文本(现使用的1份);
6、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现使用的1份);
7、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8、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9、当年12月份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
1、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报告书(表);
2、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招用工勤人员花名册。
四、有关要求
1、各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或通过安吉劳动保障网下载(下载网址:/index.asp),并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初步审查等手续,初审合格后由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审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直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及办理审查手续。
2、用人单位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已经参加过书审,且营业执照内容无变更的用人单位,资料(3)、(4)不再携带,若有变更,变更什么内容加报什么资料;首次参加书审的用人单位,除资料(1)外都需携带。
3、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料参加书审,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各用人单位按时送审,逾期不再办理。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肖新华 联系电话:5123491)
主题词:开展 劳动保障 书面审查 通知
抄送: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各部门。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