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机制创新,加快土地流转,使我县土地生产要素配置进一步优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正常运行、规范服务,建立起覆盖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使我县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基本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关键词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创新流转形式。按照优先发展现代休闲农业,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引导和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鼓励农民把承包土地以入股形式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折价出资,投资农林企业,通过股权分红获得土地长期收益。鼓励各类农林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开展托管合作、代耕代种等多形式流转,提高农林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土地流转。鼓励农林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创办园区或产业基地,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农民与农林企业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
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各类人才受让农民流出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大户、农(林)技推广人员、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类农林业科技人员带头承包土地创业。开展农林业招商引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农林业,建立农林产品基地,发展现代规模农林场。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科学规划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与经营示范区,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有序健康推动我县的土地流转。
促进劳动力转移。大力实施劳动力培训工程,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
关键词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规范流转程序。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规程。加强对受让方资信、经营能力的审查及对流转前土地权属情况的调查和确认,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的合法性。统一使用规范化的格式合同,保护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规范已发生的流转行为。流转期限严格控制在剩余承包期限内。流转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土地采用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规范档案管理。采用标准的流转文本来规范土地流转。做好流转登记制度,乡镇要对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保障流转权益。由农户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流转收益归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要采取协商、招标、招租等方式确定,要考虑流转方利益的合理增长,可按实物折算。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乡村两级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力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重大疑难纠纷,县农林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关键词三:加大流转政策保障和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土地流转。对农业企业(包括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受让连片流转土地从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新型高效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凡当年新增经营规模达到3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依法做好土地权属登记,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效农业、休闲观光产业导向的,由经营主体和所在村一并提出申请,经乡镇汇总初审后上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审核,经县验收合格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对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亩;村级一次性补助60元/亩,作为流转工作经费。
对林业企业(包括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专业(股份)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受让连片流转林地从事高效林业、休闲观光产业的,凡当年新增经营规模达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依法做好权属登记,符合新一轮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经营主体和所在村一并提出申请,经乡镇汇总初审后上报县林业局、财政局审核,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对经营主体每亩补助50元;村级每亩补助40元,作为流转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实现星级管理。按照《湖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办法》,从2010年起,对乡镇(街道)土地流转中心实现星级管理。对被授予三星级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加强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林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力度。相关评估机构要减少收费、简化手续、方便操作,降低流转成本,县财政每年予以补助。推进农林政策性保险,全县农林业的政策性保险投保率要达到90%,提高农林产业的抗风险能力。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规模专门用于农林业发展,对农林规模经营主体要提高授信额度。县财政建立农林风险基金,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林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林业放贷。
解决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凡流转3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依法完成土地权属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畜禽棚舍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经县农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部门批准,可按流转面积5-10%。办理临时建设用地。用地选址时要充分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服务。特色优势农林产品基地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要优先安排给规模经营主体;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林业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农林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立农业、林业部门、农林技术人员与规模经营主体的联系制度,鼓励农林业类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林企业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