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十日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条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以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十日拘留。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规定: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一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处十日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四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8条释义:关于爆破作业人员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危险物品肇事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致使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五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第九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五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五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十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民用枪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予以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43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以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