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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一般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2016-7-28560人阅读

  【案情简介】

  今年年初,报福的朱某(被告)驾驶拖拉机,与沈某(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沈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经治疗,原告共花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20万元,被告车辆在安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为医药费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12万元。本案被告朱某已赔偿6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未赔付任何款项。

  【律师点评】

  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越

  关于交强险与一般第三者责任险,我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交强险指的是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而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前者是对车辆投保,后者是对责任投保,保险对象不同。

  另外,损失的赔偿方式也不同,《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交强险条例》则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先有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驾驶员按责任承担。可以看出交强险不关心责任大小及有无,也不关心驾驶员是否已经赔偿受害人,这些都与单纯的责任险不同。

  回到本案,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朱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原告赔偿。被告已经赔偿原告的6万元不能在交强险中扣除,只能在剩余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中扣。(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位于生态广场西侧,县科技大楼后面,每天有律师值班,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来访咨询,咨询电话:52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