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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草案起草接近尾声 业界吁要大修不要小补

2010-2-251255人阅读

消法修订草案起草接近尾声 业界吁要大修不要小补

时间:2010-02-25 09:55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点击: 12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16年来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的历史机遇。据悉,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总局所承担的《消法》修订草案的具体工作已近尾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16年来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的历史机遇。据悉,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总局所承担的《消法》修订草案的具体工作已近尾声。由于没有哪一部法能像《消法》这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因而《消法》的修订受到社会的格外关注,有关“大修”、“小修”不同看法的争论也此起彼伏。为配合《消法》的修订,这里刊发了记者采写的有关人士的修法建议。

  “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消法》是关系到每个人生生息息的万民之法。”

  “《消法》16年来第一次修订所产生的历史性影响,绝不亚于16年前《消法》的出台。修订后的《消法》,应该是一个崭新的里程碑。”

  “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有效的实际消费行为的必要保障,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前提。”

  “《消法》的修订,不能像和尚补袈裟,哪有漏洞往哪打个补丁,必须大修。”

  这些声音来自社会的不同层面、不同方向。

  要彻底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理念

  采访中,几乎所有关注修法的人无不谈到修法应该坚持的原则。记者将人们的“重点强调”归纳如下:

  ———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讲,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者才是生产、经营者的衣食父母,没有安全的消费,哪来企业发展?《消法》修订,第一要务就是彻底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说。

  ———突出共同保护的原则。“《消法》修订要突出和发展国家、司法、行政、消费者组织、行业、媒体等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保护的原则与内容。”广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说。

  ———突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消费关系是民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关系,所以要突出和发展弱势保护原则。”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说。

  ———突出和发展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假冒伪劣、恶意违约和欺诈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法律的惩戒力太弱。因此,新《消法》必须突出、发展、强化惩戒性原则,应根据经营者的恶意程度和对他人安全的漠视程度确定赔偿额,并且上不封顶,实现真正的惩罚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说。

  ———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原则。“由于《消法》适用性方面存在的争议,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往往不适用《消法》的规定,而适用调整普通民事关系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结果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援助。”四川省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黄国祥说。

  ———广泛参与原则。“修法过程要公开、透明,要通过相关形式广泛、深入、全面、系统地征集消费者的意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

  消法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和扩大

  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明确适用消法的情况、范围,是《消法》修订的一个首要问题。

  我国《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认知的程度了。

  邱宝昌介绍说,有的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类别来界定,有的以价值或数量来界定。如四川省发生的两个判决截然相反的案例:四川省达州某消费者因购买了一辆事故整修后当新车出售的轿车,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消法》判决经销公司双倍赔偿;而同在四川,成都某消费者买到的是一辆开了两千余公里当新车销售的旧车,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汽车属于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对消费者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孙某在一家购物中心一次购买300支派克笔,但事后认为该购物中心伪造产品产地,属于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赔偿。法院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一、二审均未支持其双倍赔偿请求。

  邱宝昌建议,《消法》应明确,凡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就应该受《消法》的保护。同时,单位购买直接用于员工生活消费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应该适用《消法》。

  吴景明认为,关于消费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摒弃我国目前以目的定义消费的做法,改为排除法定义消费,即“非为营业和职业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医疗、教育、金融和保险服务机构是不是经营者?患者、学生、购买金融、保险产品者是不是消费者?近年来这些领域纠纷、争议不断的现实亟待修法予以明确。

  “改革开放早已使一些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插上翅膀在市场经济的天空中翱翔了。”刘亚兵介绍说,医院、学校过去都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但现在的运作模式早已随着行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市场化了。收了钱,就应该担责。刘亚兵建议,《消法》应该明确:凡是有偿提供商品、服务的,都应适用《消法》调整。

  在四川省消委会组织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更广泛,如美国把股民也作为消费者。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赵岷提出,农民的生产消费无疑是受《消法》调整的,在修法时一定要继续完善并细化“三农”消费保护问题。

责任编辑:(盛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