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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伤害事故工伤认定操作办法

2010-2-241394人阅读
一般伤害事故工伤认定操作办法
(试行)
为了方便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对一般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和赔付工作,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一般伤害事故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工作时受到的轻微伤害事故,受此伤害的职工在医疗终结后未能构成伤残等级且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不含交通事故伤害)
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乡镇(街道)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受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三、各乡镇(街道)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受理一般伤害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事故发生前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缴费;
2、用人单位在发生伤害事故后24小时内书面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过案;
3、受伤害职工不需要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估计在1000元以下。
四、一般伤害事故认定工伤程序: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符合前款规定的一般伤害事故,由用人单位(或职工)直接向所在乡镇(街道)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所申请认定工伤。
申请工伤需提供材料及时间要求:
(1)一般伤害事故工伤认定决定书
(2)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病历卡及发票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用工企业必须把以上申报材料准备齐全上报到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逾期按《工伤条例规定》受伤害职工发生的所有医治费用都将由企业自行负担。
2、各乡镇(街道)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统一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工伤认定案号,并于7日内组织一到两名工作人员到事故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3、各乡镇(街道)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好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并报送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乡镇劳动保障干部报送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当日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并将结论进行反馈。
5、县医保中心凭一般伤害事故工伤认定书和和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的医疗发票审核报销。
6、各乡镇(街道)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如对一般伤害事故认定工伤有困难的,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按正常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五、违规处理。按照安劳社[2005]47号文件规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公示,对经查实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