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详细

《企业信息公示及企业年度报告》问题解疑

2014-10-162806人阅读

1、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答: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
  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条例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答: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7、企业年度报告的方式?
答:企业的年度报告采取电子化在线网上报告方式,各类企业登录全省公示平台(该平台设置了年度报告子系统)填报年度报告(网址:http://gsxt.zjaic.gov.cn/,或者搜索: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提交成功后直接向社会公示,即完成年度报告程序。公示平台提供两种网上身份验证确认方式供企业选择:第一种方式是使用数字证书方式直接登录,在线填报保存后即完成年度报告并在公示平台上公示。第二种是对于未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需要事先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联络员和手机号码的备案手续。

8、企业联络员备案程序?
答:登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保存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并粘附企业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后,通过直接提交或以邮寄方式向登记机关寄交《企业联络员备案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核对后,完成备案手续。

9、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10、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11、企业需要公示的即时信息内容?
  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2、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办?
  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有合理原因确需修改已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修改,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在网上操作修改并公示。

13、发现企业公示信息虚假或有疑问时该如何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4、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5、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6、条例规定如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17、公司完成公示信息后还需要在其他途径披露公司信息吗?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18、企业于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司向社会公示 。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19、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由于受《条例》出台时间影响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

20、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2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2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通过何种方式报送?
答:2013、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采取纸质报告方式,由个体工商户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或在网上直接下载年度报告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直接提交或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登记机关。2015年度开始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

2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1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26、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范围是哪些?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27、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如何确定抽查名单?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28、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主要分几种方式?
  答: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9、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0、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时企业应如何予以配合吗?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1、企业未如期申报年度报告会如何?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2、企业未及时公示及时信息会如何处理?
  答: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3、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会如何处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4、年报与年检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企业的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年检从1982年开始实施,是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一种方式。而企业年度报告,是企业每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的模式,是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经营与资产情况的一种方式。
两者申报时间期限调整:(年检为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报告为1月1日至6月30日),二者相比,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区别一、“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
企业年检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后,定期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法定制度,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要求等方面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年度报告制度则是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工商部门对填报内容不审查,所有填报内容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区别二、从“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
工商部门以年检的方式,相当于是给企业做一次“体检”,看看企业是否生病健康出问题,有状况的直接治疗,治好了才能出院。是一种事先发现、事先防范的管理方式。
实施年报报告制度后,企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企业自行负责,但如何能防止企业乱填乱报,隐瞒真实情况呢?这次改革中启用了“年度报告抽查”的管理方式,对年报后续监管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两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企业填报公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相应监管监控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区别三、从“罚款吊照处罚”变为“异常名录公示”
年检制度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工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公司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年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规定非常严格。
实施年报制度后,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之后又补报的,可以申请从名录中移出。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清单。这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工作中采取限制或禁入等约束措施。

35、年报在监管上是不是比年检放松了?
《条例》实施后,社会上可能会有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监管比以前松了,可以放任了,其实这是对改革的一种错误的认知。国务院《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具体落实,它对企业的管理不仅不是放松了,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更严格了。但监管的理念、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都与过去大不相同了。
首先,变政府一家管为社会共同管。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你的经营诚信情况将向全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第二,变资金罚为信誉罚。企业的信誉在很多企业看来,比你处罚他100万、200万都对他的影响更大。有些违法违规的失信企业说你罚我钱吧,别给我公示,这种情况过去是很多的。
第三,对失信企业的处置将更严。《条例》当中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如果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从政府角度讲,企业参加政府的招标,参加政府的土地招拍挂,参加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等等,就要受到影响,或者是被排斥在外,或者是不能参加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四,社会监督将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这项制度,能够让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力量发挥作用。今后企业的信用记录好与坏,全社会都可以看到。谁要与这个企业做生意,无论是订货,买产品,还银行信贷,都要看这个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如果失信就可能失去交易机会,失去市场,甚至可能被限贷。过去是一只眼睛在监督企业,现在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审视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就将会寸步难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企业监督机制。

36、咨询帮助:
全省年度报告客服中心电话:400-888-4636
企业服务QQ群:12790338
服务网站(汇信网):www.icinfo.cn
安吉县企业年度报告咨询电话:5225318、5225321
                            昌硕市场监督管理所:5225711
                            递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5225922
                            梅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5691355
                            孝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5052626
                            天子湖市场监督管理分局:50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