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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为一企业避免损失200万元

2010-2-241280人阅读
查证明察秋毫 裁判辩法析理
县法院为一企业避免损失200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童华 商李蕾 见习记者 王东玲)     

  

  凭着一份《补充合同》添加的手写条款,状告商品房承建公司欠款本息近200万元。安吉法院严把证据关,为县内某建筑公司洗刷了背债“黑锅”,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200万元。

  2007年9月,作为安吉某房产公司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赵建,与身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钱民分别代表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房产公司的商品房工程。同年10月,双方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月24日,赵建与钱民又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式二份的《补充合同》,对商品房工期和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作了约定,其中房产公司持有的合同文本中,合同第四条与第五条之间被添加了“工程建设期间某建筑公司如资金困难,可由钱民向房产公司或赵建暂借款,由某建筑公司偿还或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手写内容。工程施工期间,钱民先后四次以购买钢材等工程材料和支付人工工资款为由,向赵建借款181万元。2008年5月,钱民指示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付给他的20万元材料款转付给了赵建,余款一直未还。

  2009年8月,赵建向安吉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200余万元,后申请法院追加了钱民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法院慎重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均认为原《补充合同》是事先印制文本,不存在手写部分的约定内容,双方公司对此均不知情,因此该项约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合法性,事后该添加的手写内容并未取得某建筑公司授权,而且某建筑公司至今未对此内容予以追认。因此,手写内容对某建筑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民间借贷行为应由行为人钱民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某建筑公司对此民间借贷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建要求某建筑公司偿付借款本息近200万元的诉请,判决钱民履行偿还该借款本息的义务。赵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又未在规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用,近日,湖州中院裁定赵建为自动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200万元债款,关系到一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此案曾引起了企业当地政府的关注。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向承办案件的安吉法院孝丰法庭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法庭公正裁判,维护企业的权益,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企业发展依法护航。(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