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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一拆”法律问答(二)

2013-9-132148人阅读

“三改一拆”法律问答(二)

  □文|记者 桂雯君 

  记者: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完毕以后,对其旧宅是否应当拆除?如果不拆除的,有关部门的做法有哪些?

  王锦秋律师:如果农村村民是经过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那么原来的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之后交还给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由土地行政部门注销原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村民所建的住宅是属于建新拆旧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拆除。

  另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之后,当事人应当配合停建或拆除。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