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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10-2-241850人阅读
安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安吉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在新的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利用外资,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在国家、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我县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和“大好高”项目。
2007年3月16日“两税合一”政策出台以前批准的,符合《安吉县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新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并继续享受县定奖励政策。
2007年3月16日“两税合一”政策出台以后批准的且符合《安吉县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外资企业,3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得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
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促进作用且合同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项目;投资现代服务业且合同外资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发展产业且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且合同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3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得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特别重大且属安吉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县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奖励标准及期限等方面,可“一事一议”。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由省有关部门认定。
三、鼓励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对当年新引进的农业龙头企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服务外包、区域研发中心等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并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鼓励开展外资并购。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县内企业以自有资产全部、部分或增值部分作价时,房产、土地及企业资产等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由中方企业申请,县财政部门批准,将所交纳的营业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返还给企业。其中世界五百强企业、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并购我县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产权过户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100%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返还给企业。同时,在收购、兼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予以免交。
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对并购股权额(按外方实际到资口径计算)分档给予奖励:对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10万元;对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20万元;对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中方企业业主30万元(返程投资不予计算)。
四、其他政策
(一)子女就学: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来投资者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就学优先照顾,收费标准享受当地同等待遇。具体由县外经贸局出具证明,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二)自备车公路通行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县外经贸局出具证明,县交通局负责办理自备车的全县范围公路收费统缴证。其中统缴证的费用按县级机关部门标准收取。具体按《安吉县对外来投资企业和外籍购房户给予车辆通行费优惠的试行办法》(安政办发〔2006〕9号)执行。
五、本优惠政策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六、本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安政发〔2006〕15号、安政办发〔2003〕105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