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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人精神权益首度入法

2013-6-142219人阅读

普法讲师张建民详解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保障老人精神权益首度入法


  □文|摄 记者 林贤飞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修订了哪些内容?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亮点?6月10日,全国法制宣传先进个人、县普法讲师团成员张建民老师在杭垓镇磻溪村首次宣讲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张建民指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几大亮点:增加了三章三十五条,把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纳入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对老人的精神慰藉,“常回家看看”、“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等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老年监护制度首度入法,是家庭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

  老人需子女“常回家看看”

  去年6月份央视网一则“多久回家看父母”的调查显示,33.4%民众一年回家一次看父母,每周能够看父母的是16.4%,每个月是13.8%,每三个月是9.5%。很多留守老人每年得到子女探望的机会甚少。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张建民解读:老年节以法的形式定下来,是对老年人的高度重视。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就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留守或分居老人。还有今后子女请假探望年老的父母,用人单位应该给予批准假期。

  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老年人在日常实际生活中已经丧失了部分监护。比如,老年人走失了子女寻找不到就撒手不管,少数子女不管留守老年人是否吃得饱、穿的暖、过的好,个别独居老人突发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或病死在床,在外工作的子女不知晓。因此,新时期老年人的监护显得尤为重要。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张建民解读:在法律上,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子女是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没有子女,有关部门将为老年人指定监护人或由老年人自己委托他人成为其监护人。从而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年人享有“八项权利”

  张建民参与调解工作中,发现部分老年人赡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财产权常被“啃老族”的子女侵占,丧偶老人想找个伴侣共度晚年却遭到子女反对,老年妇女的继承权被基层组织或他人侵占,老年人的医疗权受到干扰,老年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国家发展成果权,部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权不被重视,老年人想继续接受教育却无法实现“老年大学梦”等等。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14、15、21、22、29、30、31、32、33、34、35、68、70条等分别对老年人“八项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和细化。

  张建民解读: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老年人的自留山、自留地、房产、存款、股票等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老人对财产有支配权,子女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

  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能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赡养。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老年人在医疗上,政府将给予相应补贴和照顾,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尽管老年人退休离休了,但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应继续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