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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自负超出部分可二次报销

2013-6-81829人阅读

安吉县人民政府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和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可实行二次报销。

  一般救助:自负部分累计超过5000元再按70%报销

  职工医保病人在住院治疗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甲类药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刷卡看病时由医保中心直接付费,不需要病人自己承担。但是乙类药需要病人自负一部分。比如一盒12片的康必得属乙类药,药价9.8元,病人自负5%,也就是自己承担0.49元。丙类药属于政策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则需要病人全额自负。

  根据政策,参保病人住院费用通过第一次医保报销后,自负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再按70%比例给予第二次报销,且不封顶。

  特殊救助:政策范围外累计超过3万元部分分段报销

  如果参保病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治疗,在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详细)门诊费用通过第一次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参保人员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这段时间内,凭医保发票到社区(村)申报,经乡镇初审后,由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后,再给予第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

  1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30%;10001-30000元部分救助40%;30001-50000元部分救助45%;50001至100000元部分救助50%;10万元以上部分救助60%。在年度内特殊救助额度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年度救助一次。

  据了解,实行一般救助的,在已实行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可直接刷卡结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凭原始发票、医保病历证、社保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县社保中心结报。对单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救助规定超过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时给予支付;对单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救助规定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支付。

  县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考虑到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已经是6月初,参保病人在此之前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此次调整的范围,可凭相关资料到县社保中心结报。(记者 童思源 通讯员 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