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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2013-4-71169人阅读
 各会员及党员经营户,我局已全面启动“个转企”工作,县政府并出台了扶持政策,望广大会员、党员经营户投身于“个转企”工作,为全面建设“三个安吉”作出贡献。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安政发[201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其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县产业业态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个转企”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为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910家,其中2013年完成310家。
    (三)工作重点。一是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椅、竹加工制造业,茶叶加工业,规模型宾馆、酒店、农家乐、商贸流通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三是经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四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二、出台“个转企”工作的优惠政策
    (一)社保费优惠扶持
    1.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属地地税分局核实,从转企当年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四年缓进期。转企当年维持原状;第二年在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基础上降15个百分点缴费;第三年在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基础上降10个百分点缴费;第四年在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基础上降5个百分点缴费,第五年按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政策缴费。工伤、生育须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参保缴费。
    2.对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初期,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3.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二)税(费)优惠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至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6.2014年底前,免征“个转企”相关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和各类工本费。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2年内免予提交。
    (三)财政奖励扶持
    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
    上述优惠奖励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省、市层面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标准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四)金融信贷扶持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个转企”贷款名册,列入优质客户资源库,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给予优惠。
    三、简化“个转企”工作的行政审批
    (一)工商部门要开通“个转企”登记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指导及办理,并做好“个转企”登记台账记录工作。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时,如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原个体经营者继续担任转型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无需重新提交场所证明、环评审批手续。深化“四证合一”登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二)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质监、文广新、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原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原个体经营者继续担任转型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部门应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审批,不再重新审批,并免相关行政性收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审批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
    (三)国税、地税部门要在办税窗口设立“个转企”服务绿色通道,并由专人辅导办理“个转企”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相关减免税审批事宜,为“个转企”纳税人提供畅通、便捷的服务。
    (四)人民银行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采用最便捷的方法,为“个转企”企业办理银行帐户的相关手续。
    四、落实“个转企”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安吉县“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见附件1)。建立“个转企”工作考核制度,将“个转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度假区)、街道,并列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核。各乡镇(街道、度假区)作为“个转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落实任务,扎实推进工作。县财政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部门、乡镇推进“个转企”工作先进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县工商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制定和落实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推进“个转企”三年目标全面完成。工商部门每月30日前要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抄告已完成“个转企”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国税、地税部门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度 “个转企”的企业纳税等情况抄告工商部门。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管力度,公平同行业企业与个体大户的税负水平。要大力推进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2013年到2015年在全县个体工商户中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数不少于750户,年均新认定数不少于250户。各乡镇(街道、度假区)要从领导、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宣传、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要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