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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2012-11-81723人阅读
发布时间:2012-2-27 16:17:28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当前开始,用五年左右时间,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体目标是:
       (一)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全县每年盘活(收储、提升)闲置、低效利用土地1000亩,五年累计盘活(收储、提升)闲置、低效利用土地5000亩。全县规模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
        (二)节能减排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方式,五年腾出用能空间15万吨标煤。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到2015年,全县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合物排放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累计下降12.5%、6.0%、15.6%、6.3%。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乡镇(园区)加快开展土地收储
        明确收储范围。下列三类情形纳入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收储范围:全部厂房建成并投产,但效益低、污染重、能耗高的项目;部分厂房建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项目;违反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对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而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成立乡镇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收储中心。为强化重点工业平台工业土地收储工作,成立开发区(递铺镇)、梅溪镇、高禹镇、良朋镇、孝丰镇工业土地收储中心,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委托乡镇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收储工作。乡镇工业土地收储中心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接受所在乡镇领导和县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其他乡镇如有收储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
        县财政筹资2亿元,设立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收储周转金,支持乡镇收储工业地产。乡镇收储周转金申请、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乡镇收储中心与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商定。
        根据全县统一安排,每年年初制定并下发乡镇工业土地年度收储计划,对未完成年度收储计划的乡镇,下一年度不再安排新增土地农转指标。有关乡镇2011年10月以后收储的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合并纳入2012年收储任务。
         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收储后新安排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类别、产业布局、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要求,其中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要分别达到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上,具体由县发经委、商务局等部门审核,由所在乡镇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合同并报县发经委备案。收储后新安排的项目仍未达到项目标准而形成“二次收储”的,对乡镇不予补助,原一次收储补助由县财政收回。
        (二)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奖励机制
        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下列区域土地使用税按8元/平方米年标准进行征收:开发区(递铺镇)建成区及范潭、城北核心区、健康、阳光、塘浦、康山区块;梅溪镇建成区及临港经济区(梅溪、晓墅区块);高禹镇、良朋镇建成区及天子湖工业园区;孝丰镇建成区及竹产业科技创业园;皈山乡低丘缓坡区块。天荒坪镇建成区及白水湾工业功能区土地使用税按6元/平方米年标准进行征收。县内其余区域土地使用税按4元/平方米年标准进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县财政(地税)部门分年度、按标准统一征收,一般项目自供地之日起满24个月开始,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土地使用税实行“高征高奖”。对在建设期内基本完成建设任务的,设置两年创业保护期,保护期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依据上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开发区(递铺镇)亩均税收在12万元(含)以上、其他乡镇亩均税收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发经委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报批减免;对开发区(递铺镇)亩均税收在9万元(含)-12万元、其他乡镇亩均税收在7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县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该奖励与《安吉县工业三十条政策》(2011修订)中“入库税收奖励”不重复,即土地使用税奖励部分不列入县财政所得数额计算〕。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予奖励:万元增加值能耗在0.80(含)吨标煤以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县国土局和有关乡镇每年11月底提供全县工业用地台账。供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出让合同核准面积为准;无土地证的,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县财政局每年1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企业入库总税收数据(企业名单根据国土局提供的工业用地企业名单确定。入库税收应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涉及增值税抵扣的,予以合并计算,增值税抵扣数据由县国税局提供。县能源监管和环保部门每年1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全县各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
        (三)建立工业用地交易联审机制
        工业用地交易由项目所在乡镇对照原合同约定进行审核,乡镇出具意见书并报县发经委、国土局核准。经乡镇同意,县发经委、国土局核准通过的,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国土、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
        一手工业用地交易,由乡镇(园区)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原合同约定要求开工建设或建成后未通过工业项目综合验收的,不予转让交易,并收取土地出让违约金,工业用地由乡镇工业土地(含工业房产)收储中心进行收储。
       老企业进行二手(含)以上交易的,由乡镇(园区)对受让方项目进行审核,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入园协议,报县发经委备案后方可交易。
        规范工业企业股权转让。确认为收储范围的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时,必须征求乡镇意见,在缴清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时,凭备案书进行办理。
        在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必须以企业名义进行登记。
      (四)实行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差异化征收政策
       对亩均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社会贡献大、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优惠力度。依据上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创业保护期满,开发区(递铺镇)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其他乡镇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受环保部门处罚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实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1〕79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调查摸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按《湖州市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对全县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化纤、重金属等高污染、高水耗行业,加快研究制定并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六)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按化学需氧量2.5万元/吨、二氧化硫1万元/吨的标准,对全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中排放化学需氧量的化工、制革、印染、造纸等高污染行业征收有偿使用费增加0.5的行业系数,对食品、饮料、化纤、重金属等行业增加0.2的行业系数。同时,建立县排污权储备中心,淘汰产能落后的造纸、化工等企业,储备排污权指标,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鼓励乡镇关闭低、小、散企业,按《安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试行)》对乡镇、企业进行奖励。
       (七)鼓励企业自主实施转型升级
       支持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提高生产装备水平等途径转型升级。列入转型升级实施计划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申请、所在乡镇同意并报县发经委批准。列入实施计划的企业,应编制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企业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加大装备投入等途径,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上,节能减排达到县定标准的,入库税收超过转型升级前县得部分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50%。同时,改建标准达到现行新项目建设要求的,再给予2万元/亩的补助。
        鼓励企业加大装备投入。对列入转型升级实施计划、单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先进设备投入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2011修订)鼓励先进设备投入普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鼓励节地挖潜和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容积率。对老企业经批准增容或盘活存量的超容积率1.0部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增加生产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奖予以奖励〔该奖励与《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2011年修订)不重复享受〕。
       鼓励企业异地搬迁。对列入县政府搬迁计划、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至县外的企业,腾出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对企业搬迁前一年度征收的税收(县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予以减免。
       (八)实施工业项目评估和综合验收制度
        进一步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吉县工业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促进资源向重点平台、重点产业和大好高项目集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进一步提升项目准入标准。强化项目评估机制,对新引进项目必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预审,经预审通过后再进入报批程序。新引进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增加值6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容积率达到1.2以上。
        进一步强化工业项目综合验收。强化合同跟踪管理,提高项目履约率,提升项目综合效益。执行项目开竣工管理制度。工业项目自交地之日起5个月内主体工程必须开工,建设期原则上控制在18个月内,对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控制在24个月内(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适当延期)。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和延期竣工保证金制度。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立由县发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及其他部门参加的项目竣工验收机制。实施项目投产后评价制度。下列项目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后评价:占地50亩以上或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乡镇(开发区)提出申请要求由中介机构评价的项目,或其他验收小组认为有必要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价的项目。项目投产后综合评价结果与能源指标安排、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享受等优惠政策挂钩。
       (九)建立部门、乡镇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由县发经委牵头,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安监局、供电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参加的联动工作机制。各部门定期公布行业和企业评价标准;强化部门协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有关乡镇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小组;制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工业用地收储、工业用地交易审核等工作。
       三、附则
       1、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由县发经委牵头实施。亩均税收、综合能耗、税费征缴与奖励等各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3、本实施意见不适用“退二进三”项目。
       4、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发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