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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果相仿 担责为何大相径庭?

2012-10-18807人阅读

  ■本报讯(记者 桂雯君 通讯员 喻琳)       

  

  近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交通肇事案,两起案件后果相仿,均造成一人死亡,当事人都是事故主要责任一方。但县检察院对两位当事人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起诉决定:对其中一人以交通肇事罪提起了诉讼,而对另一个当事人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一

  2011年8月,当事人范师傅开着拖拉机把一堆钢管从德清运到安吉,为多赚些运费,范师傅驾驶拖拉机超载上路。在经过高坞岭下坡段时,由于转弯道较陡,车辆超重,刹车失灵,车子失去控制,瞬间撞向左侧的护栏后翻到护栏下,导致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被抛出窗外,继而被车厢压死了,但范师傅并未及时报警,而是迎面开来的汽车司机发现后报的警。    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范师傅驾驶超载车辆上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遂应负全责。

  案件二

  同样在2011年夏天的一个中午,董师傅驾驶着一辆小轿车,在百草原方向的岔口转弯时,发现没车便开始左转弯,与一辆直行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后座的男子直接被抛到路中间。一见此,董师傅立马报了警,事后被甩出的摩托车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董师傅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而摩托车驾驶员途经路口未减速,操作不当,两人未戴头盔是次要原因。

  在这两起交通肇事中,虽然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事故所造成原因有所不同,再加上事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对待事故的处理方式的差别,致使各自刑责不同。“董师傅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并且积极抢救死者,属自首情节,但范师傅并没有自首情节。”这两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张若一解释说,交通肇事后有无自首情节与当事人是否积极对事故进行处理有关。“另外,由于范师傅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不属于刑事和解范畴,因此对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提起了诉讼。”

  张若一提醒市民,现在机动车辆数量激增,行车上路应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采取积极举措,在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施救。车祸后积极救人事关道德更有助于减轻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