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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党政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2012-7-91827人阅读

12个方面56项情形将被问责
  ■本报讯(记者 黄昀 通讯员 黄薇娜)

  

  昨天从县纪委获悉,我县近期制定出台了《党政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三公经费管理”、“工程管理”制度等12个方面56项情形进行问责。

  据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问责办法,参照了外地一些比较成熟的问责办法,并对我县以往零散的问责规定加以整合,目的是进一步规范问责行为,为加强效能作风建设和加大治懒问效、治庸问责的力度提供制度依据。

  《暂行办法》分总则、问责事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附责等五部分,共29条。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为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村(社区),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干部。

  据介绍,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12个方面56种情形,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经初步核实存在问责情形的,会同组织、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行政问责的具体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共十种。

  该《办法》特别规定被问责领导干部同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仍应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进行处理,行政问责不代替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