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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新关怀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前后

2012-5-151791人阅读

童童 田良
  失业,使一些原本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的人员面临生活的窘迫。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给了失业人员以更多的人性关怀。

  9月4日这一天,对于生活在浙江大地上的许多失业人员来说,无疑是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因为在刚刚结束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在国家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出许多更加切合实际、更富有人性化的规定,给我省约30万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以及目前还被隔离在失业保险围墙以外的乡村企业职工,带来了炎炎夏日中清风拂面的感觉。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与已实施了7年多,即将被废止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只差“职工”一词,但是从一些条款的调整和增加中,真实地反映了我省社会保障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进步。

  修法,是现实和形势的迫切需要

  毕业于浙江大学,家住杭州望江门,今年51岁的陈金国,最近有些烦。因为随着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兼并,他即将离开他大半辈子为之献身的企业。对于他来说,本来每月一千多元的收入,一下子没有了。如今,50多岁的年纪再想找一份工作实在有些难,可他家中还有一个尚在念高中的女儿需要抚养。当“失业”这个严酷的事实来到他面前时,那揪心的烦恼总在他心中挥之不去。

  确实,失业对任何人来讲,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毕竟它使个人的事业发展和家庭的生活境遇面临新的压力。在当前经济结构快速调整的年代里,像陈金国一样失了业,又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不在少数。而且失业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失业问题处理不好,必然会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不利的因素。因此,如何让失业人员走出困境,使他们在失业后得到补助和救济,一直是立法机关思考的热点问题。

  1996年我省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失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7年来,全省累计筹建失业保险基金53.52亿元,共支出基金46. 72亿元。其中发放失业保险金37.09亿元。在这7年中,共有121.81万名失业人员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从而推进了企业深化改革,减轻了企业分流人员的压力,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失业保险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在管理体制、适用范围、保险费的征收体制和征缴比例、保险待遇、调剂金制度、法律责任等许多方面的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不相适应。

  一方面,我省的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失业率和失业保险金支付仍处于高峰期内。去年1月份,我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33.8万人,达到了历史的高峰。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体制不完善,手段单一,占我省经济比重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绝大部分没有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保险征缴难度较大等一系列矛盾。事实说明,《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不太适合目前社会的发展要求,因此,重新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已是当务之急。

  新条例有几大“亮点”

  前不久,《光明日报》刊登了一则消息:一个来自安徽宿州,在深圳某歌厅做歌手的帅小伙,因受非典影响失了业。为了谋生,小伙沿街叫卖自己的屁股,供路人拍打发泄,明码标价“每掌10元,买二送一”。生意本来不错,但恰逢巡警到来,小伙赶紧收起牌子,撒 腿就跑。

  看了这一消息,开始觉得有些好笑。但仔细想来,不管从哪个角度去看,都让人笑不起来。该小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挣的钱用完了,生活没有着落了,找工作一时又不好找,要吃饭总得挣点钱养活自己吧。”这件事的发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

  长期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企业的职工,许多非城镇居民职工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一旦失了业,如不能及时找到工作,生活就会一下子陷入窘境。为了让更多的失业群体得到社会的救济,我省在重新修改制订《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时,在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方面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同时对失业保险费率征缴、保险待遇、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重要的调整和修改。从而使新制订的条例更具实用性和贴近性,切实增强了失业人员的保障和待遇。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参加该条例修改制订的工作人员田梦海介绍,修改制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在体现人本关怀方面有以下几个“亮点”:

  ● 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显然是这次条例修改制订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国务院条例和我省原条例只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为了更好地维护其他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把所有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这个社会安全网中,已显得十分迫切。为此,在修改原条例时,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学习广东等兄弟省市的做法,新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也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原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当地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待遇,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这样对于原来标准偏低人员的失业待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 失业人员免费享受有关促进再就业服务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失业人员,最根本的帮助就是让他们再就业。为了尽量减轻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可以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 缴费时间可以累计

  国务院条例规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目前短期用工现象增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而变动单位的现象大量存在,为了更好维护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两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后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按照合并后的缴费时间确定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 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原条例规定,失业期间分娩的,可以领取相当于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为了更好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新条例明确继续执行原条例的规定,并将其中“失业期间分娩的”改为“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这样修改后,即使是男职工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也一样可以领取相当于三个月的生育补助金,并且不影响其妻子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提高了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目前我省是按照相同缴纳时间的城镇职工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总额的三分之一的标准发放。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利益,新条例提高了相应的标准,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40%发给。

  ● 加大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

  职工本人的失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的,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在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两倍给予赔偿。

  可以看出,以上这些条款的调整和增加,无论是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数量,还是失业保险所提供的实惠的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完善失业保险任重道远

  应该说,从90年代中后期至今,我省各级政府多方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途径,制订失业人员的社会救助办法,立法机关探索用法律的严肃性来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步伐从来不曾停息过。

  但新的难题是,伴随着经济结构大规模的调整,仍有大批职工离开了原有的工作岗位,源源不断涌入社会。失业率,就像一个讨厌的音符,总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萦绕于耳,挥之不去。由此,导致了失业保险金支付额度增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征收和支付不相平衡的局面。此次通过并将实施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应该说在一定的范围内,既维护了失业人员的利益,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同时,为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每一样新事物的出现,都会经历一个坎坷的过程。虽然,2004年1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将为失业者建起保护的屏障,但是,今后如何顺利实施依然还面临许多难题。

  对此,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金汝斌表示,作为执行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后的贯彻实施中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新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认识和执行法规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放到是否把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到首位来认识,是否执政为民来认识。二是要抓紧研究和制订与新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使新条例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要加强做好用人单位申报、登记、缴纳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要本着对人民满腔热情的精神,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个失业承保人的登记、核对等项工作,并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四是要做好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真正给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五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和监察力度,对那些该保不保、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照法规严肃查处,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来源:《浙江人大》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