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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黨員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辦法》

2012-5-151654人阅读

2011年01月26日09:24   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1月26日電 據國家預防腐敗局網站消息,為有效規范黨員領導干部的從政行為,從源頭上防止和避免權力尋租,最近,浙江省委制定下發了《浙江省黨員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關鍵要素,把握利益沖突內涵。一是明確《辦法》適用主體。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二是明確利益沖突范圍。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是指動產、不動產、有價証券等財物或期權、債權等其它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非財產性利益是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政策制定、行政審批、人事任免、獎懲、執法裁量等方面謀取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三是明確利益沖突內容。明確利益沖突是指黨員領導干部的個人利益與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沖突。

  二、限制黨員領導干部本人行為,防止直接利益沖突。《辦法》對黨員領導干部在七大方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行為進行了限制。一是嚴格限制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的從利行為。除重申嚴格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外,還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准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証券﹔不准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証券投資﹔不准以集資、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不准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及其人員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二是嚴格限制黨員領導干部離職后的從利行為。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退休后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期間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擔任與原業務工作無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家屬行為,防止間接利益沖突。根據規定:1、非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黨員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不准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再到其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不准在其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2、擔任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黨員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的地區不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中介活動﹔不准從事廣告代理、發布等經營活動﹔不准開辦律師事務所或者代理訴訟﹔不准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和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性活動﹔不准從事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3、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黨員領導干部,其分管或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按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回避。

  四、嚴格執行利益回避,落實監督和懲處。一是主動回避。黨員領導干部對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事項,應主動回避,並向紀檢機關報告。回避既可以是黨員領導干部申請調整分工、調換崗位或辭去相關職務﹔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關系人主動停止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行為。二是強制回避。對黨員領導干部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採取停職、調離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等方式強制回避。三是責任追究。對黨員領導干部未主動回避而造成重大影響的,或拒不執行強制回避決定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