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详细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草案)》出台

2012-5-151744人阅读

2005年05月30日 10时17分  18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法律之星杭州消息:《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草案)》近日已经浙江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浙江省法制办将根据相关意见作进一步修改,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1、高速公路行驶6不准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员千万不能有以下行为: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上超车;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不是因为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试车或学驾车辆。

  2、车上往外扔东西要罚款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车上的人不能向车外抛撒物品;禁止车辆滴漏物品或者车上的装卸物触地拖曳等。如果违反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3万元。

  3、拖车费不能漫天要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指定单位修理车辆;拖、牵引相关车辆时,应当把车辆拖到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跟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有关单位拖、牵引车辆,按照相关标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