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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近出台《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2012-5-151739人阅读

2005-12-3 11:54:15 来源: 点击次数:0
    浙江省为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最近出台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办法》的保护对象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办法》指出,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办法》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或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