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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和安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

2011-1-5986人阅读

[2010年12月28日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安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精神和《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章程》、《安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经安吉县民营企业第四次、安吉县个体劳动者第八次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安吉县民营企业协会会费按每个团体会员每年500-1500元、安吉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按每个会员每年50-100元标准收取,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