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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 (二)

2012-2-211644人阅读

 

  四、持续推进品牌建设,突出品牌影响力

  (十八)对以行政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司法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著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不含复评和续评)。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就高奖励。获得浙江区域名牌称号,对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广告投入。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市(外县、区)级以上电视媒体、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投入的,按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的投入额度,经认定,分别给予直接广告费5%、10%、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境内外广告投入不重复计算)。

  (二十)鼓励出口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品牌建设,凡获得浙江省级以上出口名牌产品奖励企业10万元,湖州市出口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经认定的国际专业杂志上做宣传广告等,给予直接费的50%补贴(不含委托代理费),单项不超过2万元。新产品开发获得境外专利证书,每项奖励1万元。

  五、完善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建立营销网络和实业投资。当年企业赴境外设立、收购品牌或以并购、参股等形式建立营销网络或实业投资,按走出去实际投资额每百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凭开业注册证明、投资换汇水单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列入省确定新兴市场的,首次走出去考察除享受省政府扶持奖励外,再配套补贴余额的50%。鼓励企业进口原料提高产品档次,当年度新增每百万美元进口奖励人民币5万元。

  行业协会、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会展中心)进行统一销售的,组织1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整体补助10万元;组织2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整体补助20万元。

  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国内市(外县、区)以上政府所在地以专卖、连锁形式新建终端市场营销网络的,经申请备案并审核认定(不含续约、同一县域内变更营业地址),单个营业用房(统一形象设计)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10个以上的每个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国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直销点,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销点,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网点不重复计算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和专业性展会。县财政设立8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支持由县政府组团,展位统一设计装修,展示安吉区域品牌或产业特色的国内大型专业性展会。具体补助办法由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县贸促会统一组团、集中展示区域产业形象的境外展览,按企业展位费的60%和特装费的30%进行补助;两大传统出口产业列入县商务局重点境外展览与新兴产业境外展项目,经备案登记后,给予展位费50%补贴,其余展览补贴30%;每个参展企业当年境外参展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参展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半年申报兑现补贴。

  (二十三)鼓励企业在当地报关。凡在湖州海关现场业务科报关的,每票报关单补贴20元(奖安吉注册的报关单位),并且按出口额每万美元补贴30元(奖出口企业),并对货代公司进行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2-5万的奖励;鼓励企业申报海关分类管理中的A类以上企业,提高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当年获得AA类企业的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本地注册的物流企业代理业务。凡通过本地注册的物流企业及码头开展代理运输业务的,按出口额每万美元奖励出口企业30元。

  鼓励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凡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的保费的50%进行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反倾销反补贴预警点建设,凡列入预警点建设的企业给予律师辅导费50%的补助。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给予50%的诉讼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工业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主导产业国际贸易风险应对的活动组织、组织参加国内外出口商品交易会、国际新兴市场的考察、外贸人才的招聘及培训等。

  六、进一步强化要素支持,发展壮大产业集群

  (二十四)建立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业研究、产业规划、产业培育、产业推广等活动,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县财政安排50万元的国家和省级出口基地建设的配套资金,鼓励传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列入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按省标准验收合格,奖励5万元。

  (二十五)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贴费单回路供电的免收,双回路高可靠性供电的按标准的70%收取;免收供水、通信、闭路电视开户费和自来水接口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标准的30%征收,其余部分以协议代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列入县重点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收费比照《安吉县外商投资企业规费及服务费优惠办法》(安政发〔2003〕55号)执行。

  (二十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拓展企业信贷市场。每年县政府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列入帮扶名单的中小企业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对工业领域放贷额度和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入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由担保公司承保并由银监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业务发生风险时,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经济综合部门、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在奖励金额限额内,按实际损失额补助。

  支持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和自然人,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拓展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的贷款,由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执行。

  (二十七)继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县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总裁班、企业家沙龙、MBA课程班、职业经理人短训班等各种培训工作的补助。

  (二十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鼓励面向行业性的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由经济综合部门和财政局研究制定。

  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实现集约低碳发展

  (二十九)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在本县范围内开展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改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用能计量装备齐备,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对投资额高于30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80吨标准煤的工业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2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广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每家补助设备投入的30%,实施污染物刷卡交易的,每家企业补助2万元。

  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减排。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下达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较好的企业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3万元。

  加大节能技改、污染整治支持力度。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并在完成全年节能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给予设备投入总额8%的补助,工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整治计划,并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给予环保设施投入总额8%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每项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省、市节能技改示范项目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用能单位对在用锅炉进行节能改造,能源数据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4吨及以上蒸汽锅炉每台补助3000元、有机热载体炉每台补助2万元。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县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就高奖励)。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被评定为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的企业,在国家、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

  八、附则

  (三十)本修订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和企业,按照“一事一议”规定执行。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过程中,被评为C级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安吉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0〕72号)中规定的配套政策执行;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奖励补助减半享受;对企业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受处罚的,奖励补助减半享受;对偷排漏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因企业环保原因引发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

  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