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详细

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

2012-2-211823人阅读

(2012年修订)(安政发〔2012〕29号)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培育大企业,推动大转型,构建大品牌,发展大产业”的发展目标,现提出以下三十条政策。

  一、实施培大育强工程,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一)设立财政贡献奖。工业企业(以集团公司计算)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亩均实际入库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达到控制标准、综合税负率正常(如当年入库数畸高畸低的,结合上下一年的入库情况调增调减当年入库数),其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中县财政所得(县得部分基数为80万元)比上年增长26%以上的部分计提纳入财政企业奖励专户,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员工技术培训、产业链培育、广告投入、营销渠道建设等,企业2年内凭有效凭证领取奖励资金。

  设立企业功勋奖。按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和县财政所得综合排名(其中入库税收占20%,县财政所得占80%)排出前6名,授予金牌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银牌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铜牌奖3名,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设立晋级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设立优秀发展奖。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排名前5名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用于表彰奖励主业突出、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家。

  (二)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对与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且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交易费、登记发证费按标准的50%收取,征缴的契税、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县财政所得75%予以奖励。对于列为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兼并与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其征缴的契税、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县财政所得100%奖励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后,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为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县经济综合部门牵头确定。

  鼓励企业盘活内部闲置土地。对照原投资合同,企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经批准,允许内部闲置土地分割折价入股新办工业项目或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盘活,具体按《关于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安委〔2011〕8号文件执行)。涉及的土地交易契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新办工业项目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我县境内企业经批准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20万元;拟上市进入辅导期后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在进行股权溢价转让、净资产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金、公积金转增股本金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财务审计调账新增利润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经济综合部门牵头制定。

  二、加快引进“大好高”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四)鼓励引进“大好高”生产性项目。“大好高”生产性项目是指:合同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自项目批准12个月内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自项目批准12个月内实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计划2年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120%以上且产后亩均工业增加值达到8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总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实际入库税金达到25万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强企业母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以上引进的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低于0.80吨标煤。

  (五)对“大好高”项目实行分段奖励。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生产性外资项目,给予引荐人员(单位)验资金额5%。的奖励,首期15%注册资本到账并完成验资后按照实际到账外资数额和奖励标准兑现首笔奖励,其余奖励在项目主体开工后按照外资实际到账发生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生产性内资项目,给予引荐人员(单位)实收资本金额3%。的奖励,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注册登记的,即按上述标准兑现首笔奖励,其余奖励在项目主体开工后在实收资本发生年度进行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内外资项目,在项目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的奖励标准上浮20%,在项目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的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在项目获批之日起12个月后动工的奖励标准下浮20%。

  “大好高”项目落户乡镇(开发区)可享受工业用地报批规费、税收封闭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经济综合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如项目由其他乡镇引荐的,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产生的税收县财政所得的30%划给引荐乡镇。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

  (六)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秀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并开工建设(或通过验收)的,国家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省高新技术产品、市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于现有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项目,由牵头企业或院校取得突破且产业化生产并推广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投入资金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鼓励先进生产设备投入。对符合我县鼓励发展产业导向且2年内单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列入县重点项目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一般项目按4%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我县“大好高”项目条件的工业项目,适度提高奖励标准,对2年内单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零增地技改项目为2500万元)、竣工投产后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与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九)加快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50万元、300万元;批准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100%的补助,补助内容为实验设备、仪器、软件的实际投入,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0.5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追加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申报成功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十)鼓励企业增高扩容。对于将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对新增面积免收配套设施费;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加层提高容积率的,免收新增面积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税费等的县财政所得部分。对老企业经批准增容或盘活存量的超容积率1.0部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增加生产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

  (十一)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县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或列入省级企业信息化项目计划的,原则上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0%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实施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每年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一次,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对新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运用标准提升手段,掌握行业的技术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对主导(参与)省级、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每制定1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15万元(8万元)、30万元(1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制定块状产业联盟标准并在块状产业推广实施率达到50%以上的,每制定一项奖励30万元。

  (十三)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科技股所有人。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安吉实际投入运用的每项奖励5万元(每项专利奖励限2个国家),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分别给予1万元、2000元和1000元奖励。设立专利奖。取得发明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8万元,铜奖奖励5万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安吉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体按《安吉县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安科〔2008〕12号)执行。

  (十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2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三等奖项目,在2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距;对一等奖,在2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具体按《安吉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2号)执行。

  (十六)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亏损的30%给予亏损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投资于安吉县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协助具备条件的创投公司申请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补助。创投公司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奖励,经审核,按照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奖励(引导基金不计算在内),单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按《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3号)执行。

  (十七)大力引进创业领军人才。对通过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的项目给予奖励。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县财政一次性给予A类(重点推荐项目)300万元、B类(优先推荐项目)200万元、C类(一般推荐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同时,A、B、C类项目均可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租金。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对引进人才的生活、租房、购房补贴及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政策,具体参照《安吉县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安政发〔2010〕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