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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出台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办法

2012-2-131587人阅读


www.eastmoney.com2012年02月08日 21:57浙江工商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行为,近日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出台业内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同时,《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使之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办法》的出台,使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更加透明化,从源头上对小贷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了有效监控,有利于小贷公司更好地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浙江工商:强化监管服务,确保健康运行,注重质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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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范围推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三年以来,浙江省小贷公司稳健发展、规范经营,贷款覆盖了超过10万户的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化解他们的燃眉之急,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有力支撑,达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充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2011年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

  工商部门作为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始终秉承“强化监管服务,确保健康运行,注重质量优先”的理念,促其质量型的发展,功能型的扩展。在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加强监管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坚持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风险防范及手段创新等方面着手,创设起促规范防风险的日常监管体系,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2011年,面对国内国际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浙江中小微企业处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浙江省工商局更从监管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入手,完善小贷公司业务发展规范,使之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去年,浙江省工商局按照年度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三方会谈、专业审计,高质量完成年度检验;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深入开展合规性检查工作;突出资金流向等重点内容,强化非现场检查手段;发挥职能优势,开展合同规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开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协防子系统,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查询功能;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去年小贷公司的逾期贷款率仅为0.63%,远低于银行金融业平均逾期贷款率。

  小贷公司融资经营将全程纳入工商日常监管

  浙江省工商局近日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制订。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文件的时效、适用对象、报备融资信息所需提供的数据或材料、报备程序、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违规行为的处置等。

  《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一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三是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四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五是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其中,按第一、二、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方式进行融资的,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

  《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暂行办法》也规定了首次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以及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条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便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开展,有效扩大资金来源,为突破融资难题创造有利条件。

  小贷公司违规经营或将受重罚

  据悉,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行政监管,使之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的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申报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在融资监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或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三是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五是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二是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三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工商部门将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