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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试行)

2011-11-141687人阅读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经委  财政局  城管局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已作为减排约束性指标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序开展,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特制定本办法对实施减排工程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奖励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实施减排工程,并得到上级减排部门认定的乡镇政府、企业等单位。
    二、奖励标准
    每削减1吨COD,奖励2500元;
    每削减1吨氨氮,奖励2000元
    每削减1吨SO2,奖励1500元;
    每削减1吨氮氧化物,奖励1000元。
    补助对象享受过县排污权有偿使用优惠政策的,则奖励金额减半。
    三、奖励对象
    (一)基础设施建设减排
    通过新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或新建、完善截污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厂(站)生活污水处理负荷。奖励污水处理厂(站)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新建、完善截污管网的其他乡镇政府。涉及多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奖励额度视处理该乡镇的水量计算。城乡污水管网建设已列入县政府补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产业结构调整减排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奖励企业、养殖场所在地乡镇政府。纳入县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而淘汰的企业,则乡镇政府不享受该政策。
    (三)企业工程治理减排
    企业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深度治理设施或新增中水回用设施,奖励实施工程的企业。
    (四)农村生活污染减排
   乡镇政府、村新建农村集中式有动力污水治理设施,奖励实施该污水治理设施的乡镇政府、村。
    四、奖励程序
    (一)单位申请
    每年4月底前,乡镇政府、企业、村将当年要实施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上报县减排办,经县减排办认定,纳入年度减排计划。
    (二)资料上报
    乡镇政府、企业、村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整理减排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县减排办。
    (三)部门认定
    减排项目资料上报市减排办,项目通过市减排办认定后方可列入县减排奖励对象,县减排办根据市减排办核定的削减量确定奖励金额。
    五、奖励技术要求
    (一)乡镇管网建设减排量认定
    乡镇通过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的,污水排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站),按扣除其他乡镇进入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后,结合进出水浓度,计算削减量;乡镇污水不排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的,按辖区管网交接段流量计统计的流量,结合污水浓度,计算削减量。各乡镇合计削减量不超过市减排办对污水处理厂的最终认定量。
    (二)企业工程减排量认定
    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削减污染物量的,减排工程必须通过县环保局组织的验收。
    (三)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减排量认定
    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须通过县生态办设施验收合格,县减排办根据该设施收集户数和进出水监测报告来核定削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