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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试行)》

2011-11-141678人阅读

 

  ■本报讯(记者 陈丽君)   

  

  采取经济手段促进“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得以保持、提升。记者从县环保局了解到,我县已出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试行)》,将全县范围内所有实施减排工程和得到上级减排部门认定的乡镇政府、企业等单位列入奖励范围。

  “这是鼓励乡镇政府、企业实施减排工程的重要激励手段,希望能借此进一步推动‘十二五’减排工作有序开展。”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按照国家规定,“十二五”期间确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减排指标,比“十一五”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在我县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办法(试行)》上记者看到,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奖励1000—2500元。对补助对象享受过县排污权有偿使用优惠政策的,奖励金额减半。减排项目通过市县减排办认定后列入县减排奖励对象,县减排办根据市减排办核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确定奖励金额。

  据介绍,对新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或新建、完善截污管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企业实施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深度治理设施或新增中水回用设施;乡镇政府、村新建农村集中式有动力污水治理设施的,都将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