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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11-10-261816人阅读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安吉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吉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进一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批复》(安政函〔2011〕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具体救助对象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夫妻双方系登记失业人员或单亲失业人员;
    (四)持《困难职工家庭优惠证》人员;
    (五)其他困难人员。
    以上五类对象因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补助及政府其他救助后,当年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资金筹措
    (一)原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社会统筹基金结余资金;
    (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的5%资金;
    (三)县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四、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自负医疗费用的数额给予医疗救助,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下列分段比例给予救助:
    5001至10000元部分救助30%;
    10001至20000元部分救助40%;
    20001至30000元部分救助50%;
    3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60%。
    1个年度个人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对特别困难人员,可适当降低救助条件,增加医疗救助额。
    五、救助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社保中心)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拨付等业务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及所在单位意见;
    2.当年度患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历等;
    3.医疗费用凭证、自负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度假区)人力社保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社保中心复审。
    (三)复核审批。县社保中心对乡镇(街道、度假区)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复核无误的报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四)公示。救助对象确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经进一步核实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救助资格并说明理由。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申领。公示期满,申请人凭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县社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社保中心审查后,报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监督管理
    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县社保中心要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救助年度。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结算年度,1年度救助1次;
    (二)当期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当期的医疗保险救助;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被确定为救助对象的,如因故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享受救助金;
    (四)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行政部门视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对本办法救助起付线、救助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统筹基金结余提取的比例可以进行调整。
    (五)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医疗保险  救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