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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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公司支付给自己的35000元工伤赔偿,高某百感交集,历时半年多的工伤索赔终于有了结果,他不住地向县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援助团表示感谢。
2010年9月9日,高某应聘到安吉县某家具公司工作,公司为高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高某。2011年1月21日早上8点左右,高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上的削刀割伤左手拇指、食指,后送往医院治疗。该起事故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高某在获得人身意外险赔偿金7000元后,要求该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而公司认为已经为高某办理了人身意外险,高某工伤时通过保险公司也已经将保险金理赔给高某,拒绝承担高某工伤赔偿请求。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2011年8月,高某向县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援助团寻求法律帮助。该案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员、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最终,公司另向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5000元。
县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人身意外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这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特别福利,由劳动者享有。而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构成违法,那就意味着,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凡工伤保险法中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报讯(记者 陈丽君 通讯员 周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