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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问答

2011-8-251790人阅读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条例》制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答:加强政府《条例》非税收入管理,对于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治腐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法征收、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问: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捐、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问: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具有内容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问: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内容用语的含义?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海域、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察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国有资源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问: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如何设立?

  答:(一)《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

  

  问: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如何规定?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问: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如何管理?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不得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坐支。

  

  问: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什么票据?

  答:《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统一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执收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问: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法律责任?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2、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3、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4、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5、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度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6、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7、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8、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9、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安吉县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