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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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蒲璇 通讯员 叶春柳)
通过一段时间的试收费,并结合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昨天,县公共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出台了小型停车场收费标准。
目前我县有2个小型停车场正式实施收费。这2个小型停车场在试运行阶段基本按照占道路停车位标准收费,针对试运行情况和市民意见建议, 县公共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结合占道路停车位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专门制订了小型停车场收费标准。
据了解,道路停车收费时间段基本为白天,小型停车场则24小时收费。在收费标准上,小型停车场内20分钟内(含)不收费,21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为3元/位·车,1小时以上(以小时为单位)为5元/位·车,与前面累加,但小型停车场设收费上限,一次停放24小时以内收费上限为18元每车。另外,大型客货车按小型车的2倍标准收费。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参照小型汽车标准收取。
记者还从县公共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在小型停车场收费,可办理统缴证。在小型停车场内,以单位名称注册的车辆免费提供出入证,以个人身份注册的车辆可以自愿申请购买停车场统缴证,按每车每年1200元的标准收费,单位团购为原价的8折。
据介绍,小型停车场内的经营性企业如需要为前来消费的顾客停车费“买单”,可与收费管理部门签署协议,并向收费管理部门领取停车场交费代价券,签发后交给顾客。收费管理部门凭收到的代价券和交费小票与签发单位按比率结算。
“占道路停车位和小型停车场都属于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进行规划的公益性停车空间,按照管理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所收取的停车泊位费中不包括受损、被盗的保险费用。因此管理部门不承担车辆被损、被盗所致法律责任,车主在停车时不要在车内留置贵重物品。一旦发生损坏、失窃、刮擦等事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县城市公共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