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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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林贤飞 见习记者 杨君左)
昨天下午,县法院公开审理由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县交警大队组织十多名民警到庭旁听,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旁听。记者在法庭上亲历了审判员审理此案的全过程。
案情回顾:喝了一瓶多红酒后开车上路
今年5月5日晚,被告人全某酒后驾驶浙EC53**轿车从县城恒威路驶往递铺第二社区东庄弄,当晚19时56分许,全某驾车途经至天荒坪路与穆皇路交叉口路段时,被交警大队酒驾整治小分队的值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mg/ml(体内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0.8mg/ml及以上为醉酒)。
据查,当天晚上,全某和朋友聚会,大约喝了一瓶红酒,饭后开车回家,路上被交警挡下。
检察机关指控: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法庭上注意到,控方没有出庭。“因为是简易程序,控方无须出庭。”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控方起诉书指控,全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依据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全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全某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我现在很后悔,我知道错了,希望法院依据实情从轻判决,给我一个好好表现的机会。”全某在法庭上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超标不多,主动配合交警查处,没有造成第三方损失、悔罪态度好等,被法院作为主要的考量情节考虑。法官前后仅审理了20分钟不到,最后作出轻判: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
被告人:未进行无罪辩护
被告人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罪伏法,未对自己进行无罪辩护。对于法院的判决,全某认为公平公正。
“我非常后悔自己的醉酒驾车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我为戒,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自己也会好好表现。”全某希望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传递他的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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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县交警大队了解到,从5月1日开始,县交警大队先后开展几十次酒驾整治,截至目前,共查获11起醉酒驾车违法行为,49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相比“醉驾入刑”施行之前,这组数据已经降了很多。
全某醉酒驾车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但该案引发了市民多方面的关注:全某案判决结果是否会成为今后醉酒驾车判决样板?醉酒驾车将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哪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作为酒桌上的你,对要驾驶车辆的朋友或亲人是劝酒还是禁酒?万一开车在外应酬喝了酒怎么办?我们也将在《假日周刊》上继续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