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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进入实名制时代

2011-8-2740人阅读

 


提要:
●      国办转发规范购物卡意见
●      《意见》出台的目的
●      《意见》包含的措施
●  意见存法律空白监管仍棘手
●  市场对《意见》出台的反应
●      专家认为实名制效果难有为
●      网民谈购物卡实名制
 
●      国办转发规范购物卡意见
5月23日,中国政府网挂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称,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对购买预付购物卡进行规范。
●      《意见》出台的目的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当前预付卡市场中发卡人掌握巨额客户预付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隐含潜在金融风险的现象,《意见》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规定,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是促进反腐倡廉。针对当前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不正常现象,《意见》在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环节新创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意见》还要求加大惩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力度,明确规定收受预付卡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三是加强税收管理方面。针对当前发卡人根据购卡人要求随意开具发票、通过税前列支购卡成本偷逃税款等破坏税收管理秩序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要求坚决查处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内容发票、购卡成本在税前列支等行为。
四是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针对持卡人意见较多的卡片到期后不退余额、预付卡有关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现象,《意见》分别明确规定了记名、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和超期卡内尚有余额情况的处理办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并要求工商部门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持卡人权益。
●      《意见》包含的措施
针对发卡人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人民银行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对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意见称:商务部门要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预付资金须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
意见称,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不记名购物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卡过了有效期,但里面还有资金。这些钱最终就变成一些商家或者发卡方无成本利润。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加强财务管理
意见指出: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针对购卡人
个人购卡超5万不得用现金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此,意见还从三个方面对购卡人进行了规范。
首先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第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  意见存法律空白监管仍棘手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单位的资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该《办法》在2007年11月被废止。此外,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在预付卡这种消费支付方式兴起之前便已制定,用来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则略显“力不从心”。
事实上,对于谁来监管预付卡企业、究竟应该如何监管目前也仍有争议。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服务风险主要由消费者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去控制,性质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乃至司法机关出面解决。就法律风险而言,主要是经营者有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风险。这部分风险,尤其是卷款逃跑等恶性事件,超出了民事范围,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处理。
至于经营风险,顾骏则认为应该主要由消费者来承担。“预付卡相当于预售,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只要经营者是在规范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将预售所得用于非经营用途,并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明知经营有风险,仍接受预付费形式,就应共同承担经营不善的后果。”
专家认为,应该设立专门的风险保证金,由相关行政部门以登记形式要求发售预付卡的经营者事先向管理部门交纳风险保证金,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这部分保证金可以由第三方机构银行或保险公司来监管,但推行起来很难。保证赔偿金必须要等额,比如你发了多少钱的会员卡就要拿出等额的资金托管,但企业本身发卡就是为了融资,如果全部托管,发卡对它来说失去了意义。
有学者指出,如果预付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积极立案侦查。可现实中遇到很多情况是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却仍将其视为消费纠纷,这样消费者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      市场对《意见》出台的反应
据了解,目前浙江零售市场上存在各种购物卡,有各百货商场、超市自己发售的购物卡,也有专门发卡机构发售的能在多个商家同时消费的购物卡。
记者昨天从杭州多家发售过购物卡的商场和超市了解到,目前,在杭州预付卡发行总额最大的当属武林商圈的某高档百货商场和杭城最知名的连锁超市,据知情人士预估,少说也有几个亿的发卡金额。准确数字恐怕只有少数几个人知道。而通策卡、商盟卡等综合类消费卡,销售也呈上升趋势。在武林商圈大厦,高至上万的商品,很多消费者购物眼都不眨一下,因为掏出的是商场消费卡,大多数都是别人送的,不用白不用。
“我们今天知道了国家发的关于购物卡的文”,多家企业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我们也会尊重国家的相关法规去操作。目前杭州市面上最好用的是超市和某大厦的购物卡,两家单位的负责人均表示,公司已知晓国家相关政策,会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记者当天就实名制同时联系了杭城另一家较大的某连锁商场人士,对方躲避此话题,表示不知情。
    在宁波等地的大商场门前,不少“黄牛”正在传看刊登实名制消息的报纸,“黄牛”们普遍感觉实名制政策出台,肯定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影响。他们担心实名制后,没有人或单位再敢买卡送人,这样,自然影响他们的卡源。而且,即使有人卖卡,从安全的角度,“黄牛”们也不愿意收这样的卡。
受央行等多部委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政策的影响,26日,百货、超市等商业零售类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大范围集体下跌,绝大多数公司的跌幅超过上证指数跌幅,其中津劝业、友好集团等几近跌停。
    ●      专家认为实名制效果难有为
浙江在线方小晶:说起来,购物卡其实也不是个新问题了,早几年前有关部门就对购物卡、购物券禁止过,但时至今日购物卡却越发越疯狂,这里面的原因不能不去深究。
新闻深一度记者董路:说实在,估计最后一定没法操作,不了了之,这个意见说是齐抓共管,但能落实的条款并不清晰,很多还是部门踢皮球。
钱江晚报评论员王国荣:能卡住自然好,就怕卡不住啊。《意见》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那么9999元怎么办,好几个9999元又怎么办?要不要实名登记?另一方面,把这样艰巨的任务交给发卡人进行登记,说实话,大家都不放心。现在市场竞争那么激烈,发卡人也是有指标考核的,在利益驱使下,难保有些人不会做出坏了规矩的事。
杭州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意见》出发点不错,但问题是,只对购卡人实名,而不对用卡人实名,难以治本。莫连德举例说,比如A以实名制买了一张卡送给B,B就可以用这张卡去买东西,实名制有什么用?再则,购物卡记名线定在1000元,难以起到实际效果。
●      网民谈购物卡实名制
北国网网友“叶传龙”:由于购物卡有着便携实用、批量优惠、交易隐蔽等特点,它在受到普通消费者青睐的同时,也成为少数人行贿受贿的“新宠”。将购物卡列入整治范围,表明国家有关部门对引发腐败“细节”的重视。
红网网友“不用装的嫩”:这个操作起来确实有些难度,但如果各部门都积极应对,例如发卡单位的上级部门、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都对该类现象进行监管,应该不难解决。
新华网友“扫地”:在《意见》中,对购物卡的实名登记并不到位,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才进行登记,这也容易让买家钻空子,他们会不会化整为零分次购买?而且,实名登记容易减少卡的发行量,影响商家生意,商家也未必能主动配合,这一政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搜狐网友“上好佳”就表示:“5000元钱以上才需要记名,1000元钱以下就没人管,那送5张1000元的卡,你能查吗?”
华声在线网友“杨攀峰”指出,就“购物卡实名制”而言,是治理“购物卡腐败”的第一步,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还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透明化,切实建立健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为“购物卡实名制”做好铺垫,使其真正地得以执行、受到监督,才有可能杜绝“购物卡腐败”现象。
百度贴吧网友“yaohao112”:只疏不堵,意义不大;禁止预付卡消费,才能一招见血,购物卡领域腐败才能禁止。
新浪网友“白玉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甚至双币种卡等等已经够用了,发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该对市场进行调研,看看这种购物卡是否真的有存在的必要。
腾讯网友“一枝独秀”:一些政府官员收卡收得不亦乐乎,超市的充值网点总是排长队,一次充个成千上万元的也不在少数,一出手就是厚厚的一叠卡。有些人,进超市有购物卡,上商场有贵宾卡,洗个澡都有人把浴票送上门,甚至养成了出门不带钱包的习惯,必须斩断这条腐败链。
中国网网友“暧昧”:国家于上世纪90年代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的行为予以严惩,但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这次《意见》又是多头管理模式,肯定也会无果而终的。
法之光论坛网友“木木吉吉”:我建议除了购卡实名登记外,还要在使用时录入身份证号。一旦卡使用完被回收,可以进行公示,也方便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查到真实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