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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1-7-271769人阅读

 
 
各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县企业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每月统一按68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3、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至1964年获得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2010年12月31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额低于我县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五)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