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文件 详细

办理工伤须知

2011-7-271717人阅读

 

1、报案时间: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参保单位进行网上报案或传真报案(24小时统一传真号码:5032330);

2、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参保单位必须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并报至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除一般工伤事故报至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如遇特殊情况材料准备不齐全的,必须将申请表等现有材料报送工伤保险科,逾期不提交,期间所有费用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工伤认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http://www.ajldbz.com/article.asp?id=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