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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吉县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7-201722人阅读


  
                                                      
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吉县林业局
安工商综[2011]37号
 

关于印发《安吉县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所、林业站:
为了促进林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出资登记制度,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工商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安吉县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吉县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安吉县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出资行为,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出资是指投资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人以林权出资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以林权出资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权利人依法以林权作价出资公司;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林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以林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林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二)投资人用于出资的林权,应当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可流转、变更登记的林权。
第六条 用于出资的林权应当由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林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林权的权属情况;
(二)林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三)林权的流转手续情况。
第八条 以林权出资的,应当经林权所有权权利人同意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应当向林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流转、变更申请表;
(二)双方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
(三)所流转变更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四)无权属争议证明;
(五)流转双方权利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见(公)证书;
(七)其他材料。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以林权出资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由出资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出资意见书。
(二)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出资书面决议。
(三)权属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林权出资的,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资书面决议,并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
(四)以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林权出资的,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出资意见书。
(五)以共有林权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出资意见书。
第十条 申请办理林权出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明确记载林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一)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林权出资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明确记载同意以林权作价出资);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林权权属已转移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林权流转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七)林权权属已转移的法律凭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林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林权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以林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额后加注“林权出资***万元”。
第十四条 投资人的林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