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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康山煤矿及其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1-7-71718人阅读

 

安政办发〔20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6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康山煤矿及其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康山煤矿老工伤人员的处理

     (一)实施统筹管理范围和对象

根据安政办函〔2004〕1号文件已属康山煤矿老工伤人员以及康山煤矿退管办代管的原国有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费用项目

1.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2.职业病治疗费用;

    3.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新维护费用、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统筹基金的筹集

    根据浙政发〔2009〕50号文件“各地要结合实际,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精神,由县财政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将其全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移交手续的办理

康山煤矿退管办向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手续,提供老工伤名册、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部位(职业病病种)、旧伤复发医疗记录等原始资料。对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以提供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县人力社会部门审核后出具工伤确认书,并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待遇结算处理

    1.康山煤矿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康山煤矿退管办支付。

    2.自办理移交手续的次月起,康山煤矿老工伤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康山煤矿退管办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报结算,每月一次。

    3.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以前与康山煤矿退管办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外的有关待遇原有约定的,由康山煤矿退管办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4.Ⅱ期矽肺及以上矽肺人员,在矽肺复发期间不便去定点医院治疗而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的医疗费可在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5.因工死亡人员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退管办定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纳入统筹管理的抚恤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核定。

  6.老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二、对其他老工伤人员的处理

  对康山煤矿退管办代管以外 2004年1月1日之前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经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并由所在单位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用后,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次性缴费标准为:伤残等级1—6级的老工伤人员每人每年500元,Ⅰ期矽肺每人每年2000元,Ⅱ期矽肺每人每年2500元,Ⅲ期矽肺每人每年3000元。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其中配偶每人每年6600元,属孤寡老人的每人每年8200元;其他亲属(子女除外)每人每年4900元,属孤寡老人的每人每年6600元。不满70周岁的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满7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老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2万元。

    康山煤矿退管办代管以外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费用项目、移交手续和待遇结算参照康山煤矿老工伤人员办理。用人单位应与老工伤职工逐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对本次未纳入的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职工涉及的统筹管理费用,由县财政负责承担。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