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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保将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2011-6-231636人阅读

 
  记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将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在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门诊待遇标准等方面有所调整。

  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标准。首先统一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缴费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其次是统一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最后是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2011缴费年度为9195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在职)、85%(退休)支付;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2011缴费年度为183900元)部分,按85%(在职)、90%(退休)支付;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按90%(在职、退休)支付。

  统一门诊待遇标准。首先取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实行零起付报销制度;其次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就医配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按50%(在职、退休)比例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60%(在职、退休)比例支付;最后统一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度:同一医保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960元(在职)、1080元(退休),以上最高报销额均不包括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统一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待遇已涵盖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救助范围,因此取消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制度,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余基金单独建账,专项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