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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风玻璃托运受损 中心出面主持公道赔偿

2009-5-151007人阅读
玻璃在托运过程中被损坏,托运部却以托运运单上注明易碎品货损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日前,个体户王先生前来安吉县个私经济维权服务中心投诉此事。 据王先生反映,7月2日,其从杭州托运两块挡风玻璃至安吉,由安吉某托运部承运,货物当天到达。王先生在提货时发现其中一块玻璃破碎,价值910元,当时就拒绝提货,要求托运部赔偿,而托运部负责人却说,托运部对易碎物品不负责任,只对丢失货物负责,有问题可以找杭州。但杭州方却表示货物从杭州装车时是完好无损的,在路上损坏不是他们的责任,让王先生找安吉托运部。就这样,两托运部向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王先生说,托运部这种不负责的态度实在令其无法接受。于是,前来个私经济维权服务中心投诉,要求维权中心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县个私经济维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从杭州与安吉两托运部中确定一个责任主体,并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 ,安吉托运部负责人吴某不断狡辩说,即使玻璃损坏是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也不会赔偿的,因为托运单上注明“易碎物品,货损托负”,即货物受损由托运方负责。 县个私经济维权服务中心认为:托运部规定,易碎品货损不承担责任属霸王条款。在正常的业务中,承运人应将货物安全、完好地交付给托运方,即使有上述约定,也应视情况而定。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既然托运方付费托运,承运方就有义务妥善运输。上述关于“易碎物品,货损托负”的条款,使承运方没有任何风险,所有风险都由托运方承担,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原则。托运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就有赔偿的责任。据此,托运部理应赔偿王先生损失。 最后,经维权中心调解,托运部最终赔偿王先生玻璃款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