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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过半 房主要买房

2009-5-15840人阅读
今年5月26日,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吴先生前来维权中心投诉反映:去年12月20日,其在递铺看中了一间房子,和房东王先生商议好相关条件后,便与其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租期为一年,每月房租费1600元。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吴先生先将房租费付至今年6月20日。 今年5月26日,房屋出租人王先生却将营业房卖给了别人,并通知吴先生在5月30日之前搬走。否则,就强行处之,临时叫吴先生搬走,那么多货物要搬去哪里呀?万般无奈的吴先生只好向县个私维权中心求助。 接到投诉后,维权中心接待人员立刻赶到吴先生的商铺,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工作人员随即找来原房主王先生一起当面协商调解。按照房地产法的有关条款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东王先生在未与吴先生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造成吴先生不能延续开店,是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调解,房东王先生愿意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19000元,吴先生另外择房开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