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9日 作者:方志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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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吉县工商局在日常合规性检查中,及时发现、纠正一起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不合规行为。 经查,陈某是安吉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2010年下半年,陈某因自己设立的公司在资金周转上发生困难,希望将其在小额贷款公司全部2%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2011年1月中旬,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通过。由于办理股权变更需要金融办、税务等部门的同意和申报,不能立即办理变更登记,2011年1月下旬,经公司同意,陈某分别以保证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向公司借款330万元。 该局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性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县金融办取得联系,针对该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在未办理好股东变更登记的前提下,就对尚是股东身份的陈某进行了贷款的事实,对该小额贷款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该公司股东确已在事实上发生了改变,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以完善公司登记内容。同时,汇同县金融办,有针对性地对该公司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督促公司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依法、合规从事小额借款经营行为,在服务“三农”、培育块状经济发展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目前,该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