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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加快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2011-3-151833人阅读
安吉县加快发展楼宇经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服务业内部结构调整,促进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大力培植新型税源,切实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安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2010年修订)》(安政发〔2010〕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土地,建造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并且具有自主知名品牌的商场和写字楼等商务楼宇。
      (二)适用对象: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于2010年1月后开盘销售的商务楼宇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高星级酒店投资企业和经营企业、商务楼入驻企业等。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对商务楼宇开发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打造高品质商务楼宇:投资新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写字楼等商务楼宇,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划建设的,给予缴纳写字楼等用地出让金5%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率:新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三年内出售、出租率达70%以上,且入驻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纳税率达70%以上的,给予商务楼宇开发企业10万元的招商奖励。上述二项均在80%以上,给予20万元的招商奖励;均在9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招商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对入驻商务楼宇企业的扶持政策。
      1.租赁商务楼宇并实际入驻企业奖励:对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在我县注册纳税且年缴纳县财政所得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按财政所得部分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购置商务楼宇并实际入驻企业奖励:对购买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年缴纳县财政所得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按县财政所得部分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新办或县外迁入商务楼宇企业奖励:对新办或县外的入驻企业,其年实缴县财政所得税收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按超收县财政所得税收的50%奖励,第二年按40%奖励,第三年按30%奖励。
      同项奖励政策就高奖励,不得重复计奖,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县财政所得。
     (三)对商务楼宇业主及物业经营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登记注册并在我县纳税的商务楼宇业主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凡单幢楼宇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聘请国家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达一年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鼓励整体楼宇多创税收:在2012年内,从新建商务楼整栋楼内企业累计实现县财政所得达1000万元的,每年按县财政所得部分1%奖励给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改善楼宇整体环境的费用补助。
     (四)对投资经营高星级酒店及大型商场的扶持政策。
      1.鼓励打造高品质的星级酒店:投资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土地,按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造的,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划建设的,按酒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以取得该地块时楼面地价的50%为限)。
      2.鼓励打造自主知名品牌的商场:投资新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具有自主知名品牌的商场,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划建设的,按商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以取得该地块时楼面地价的50%为限)。
      3.经营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级)及自主知名品牌的商场:其年实缴县财政所得税收部分给予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按超收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奖励(新办的酒店或商场上年基数按100万元计算),第二年按40%奖励,第三年按30%奖励。
      三、对商务楼宇加强服务的政策
      成立商务楼宇经济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和兑现商务楼宇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入驻企业、酒店投资和经营企业等享受的扶持奖励政策。协调小组成员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规划与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及有关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补助奖励审核程序
     (一)补助奖励一年一次。每年年初,由各高星级酒店业主及经营者、商务楼宇业主、物业和经营期达一年及以上的入驻企业准备上一会计年度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各有关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汇总,形成补助奖励方案后向县发改委申报。
      (二)补助奖励方案的审核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负责,部门联审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附则
      (一)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均应依法规范经营10年以上;不满规定年限而擅自歇业、清算等迁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县政府已奖励的款项。
      (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开业运营。
      (三)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开发商和经营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财政体制改革,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