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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2011-3-151695人阅读
安吉县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2010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扶持优强企业发展。列入国家、省级的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列入国家、省级的重点培育服务业企业、服务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连续3年被县政府命名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凡在安吉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垄断行业除外)当年入库税收达到6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超过部分地方所得全额返还;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超过部分地方所得50%返还。新办企业上年基数按100万元计算。
      二、支持旅游业发展
      (三)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3A级奖励5万元,4A级奖励20万元,5A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省生态(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符合旅游规划、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总投资5000万元、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改造项目,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引导酒店(饭店)升级。对新开业且规模在150个标准房间以上的商务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酒店(含饭店,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定为白金五星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的高星级酒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进行酒店改造的,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一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国家特级餐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示范单位)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获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百强”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市“十佳”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对成立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国际旅行社,并在安吉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被命名为“国家、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乡村旅游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省旅游强镇称号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七)扶持开发旅游商品。对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产品,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对在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或省级银质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八)做大流通企业规模。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垄断行业除外)年销售首次达到1.5亿元、3亿元、5亿元(凭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报税务部门年报),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九)发展新兴流通方式。连锁龙头企业(垄断行业除外)首次在乡镇开设直营门店,经营面积在100-300(含)平方米、300-500(含)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经核实确认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1万元;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配送车辆5辆以上的,经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地价)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配送中心全县网点达到150个以上,且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配送中心全县网点达到300个以上,且仓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对依法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农贸市场,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涉及地方性行政规费的给予50%减免。按照《浙江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县内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家禽集中屠宰点,根据每个屠宰点实际投资额大小,酌情给予3万元以内的补助。
      (十一)提升专业市场层次。对首次达到一星级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二星级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三星级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四星级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五星级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列进市级、省级重点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二)鼓励现代物流发展。在安吉注册纳税的物流企业,自有仓储面积达到0.5万、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物流企业集装箱业务年标箱(折合)首次达到0.5万、1万、2万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物流企业当年首次实现主营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凭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报税务部门年报),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三)支持物流项目建设。对现代物流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运输、仓储、装卸等一体化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经核实确认后,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文体产业发展
      (十四)鼓励文化设施建设。社会资金新办的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等文化体育项目,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社会资金新办的大型高档娱乐场所项目,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五)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承担一定社会公益的文化服务型企业,其社会效益成效显著,年实缴税收首次在3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缴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六)培育壮大创意产业。对从事研发设计以及经认定的文化传媒、咨询策划等创意产业,年纳税额分别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机构),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2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夯实文化产业基础。首次被评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区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被评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园区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
     (十八)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对入驻县认定商务楼宇的中介、金融、区域总部、专业培训、广告、创意、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管理咨询、技术检测、涉外法律等服务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九)支持发展区域总部经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我县,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域营销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区域总部企业(企业集团),其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二十)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地中介机构,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且经营期满1年的,成立后年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每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积极发展会展经济。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并对外营业、符合商务会议或展览设施标准的会展场所,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七、支持其他行业发展
      (二十二)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对从事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服务且连续3年以上通过工信部互联网服务ICP认证或电信增值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网络的企业和单位,经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新落户我县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当年取得软件企业认证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取得软件产品认定的,每项产品补助0.5万元。
      (二十三)发挥金融支撑作用。对外地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年度纳税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商业银行在本县区域内的营业网点数比上一年增加的,每新增一个网点补助1万元。
      (二十四)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物业管理企业暂定级升三级资质、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在取得资质证书当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
       (二十五)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对工业企业因发展分离生产性服务业需要新办(变更)税务登记的,免收办证工本费;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过户的,企业所缴纳税收县得部分100%予以补助。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自分离年后起3年内高出的县得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六)支持分离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得部分100%予以补助;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县得部分50%予以补助。分离后设立的属于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生产性服务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九、支持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二十七)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新成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省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水平认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或奖励的服务业创新项目,经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二十八)大力扶持服务品牌。对新申报的服务业商标每件给予申报费用50%的补助;对新获“湖州市著名商标”、“湖州名牌”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或“浙江名牌”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给予奖励50-100万元;对新获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服务业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大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九)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服务业重点行业的引导扶持,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加大并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投入,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
      (三十)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根据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三十一)实行服务要素价格优惠。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逐步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贯彻国家和省用电价格政策,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针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执收部门、单位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土地建造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或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自主知名品牌的商场、写字楼等商务设施,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按该地块出让地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十二)加强服务业行业培训。安排5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举办旅游、物流、商贸、餐饮、信息化等服务业专题培训、考察和协调,引导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十三)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原安政发〔2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
       本政策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