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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2011-3-151740人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