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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

2011-2-151713人阅读

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
(2011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培育大企业,推动大转型,构建大品牌,发展大产业”的发展目标,现提出以下三十条政策。

  一、实施培大育强工程,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一)设立财政贡献奖。工业企业(以集团公司计算)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亩均实际入库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达到控制标准、其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中县财政所得(县得部分基数为80万元)比上年增长26%以上的部分计提纳入财政企业奖励专户,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广告投入、营销渠道建设等,企业2年内凭有效凭证领取奖励资金。

  设立企业功勋奖。按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和县财政所得综合排名(其中入库税收占20%,县财政所得占80%)排出前10名,分别授予前2名企业主要经营者金牌奖,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3-5名银牌奖,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6-10名铜牌奖,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设立晋级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设立优秀发展奖。在重点扶持的椅业、竹产业、装备制造、新型纺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七大产业中,对综合评价排名各产业前2位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重点用于表彰奖励主业突出、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家。

  (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支持工业企业间的联合重组行为,企业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对与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且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交易费、登记发证费按标准的50%收取,征缴的契税、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县财政所得75%予以奖励。对于列为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兼并与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其征缴的契税、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县财政所得100%奖励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后,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为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由县经济综合部门牵头确定。

  鼓励企业盘活内部闲置土地。对照原投资合同,企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经批准,允许内部闲置土地分割折价入股新办工业项目或闲置土地盘活转让,或自建标准厂房对外租赁。涉及的土地交易契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新办工业项目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按现行省定标准执行。

  (三)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我县境内企业经批准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20万元;拟上市进入辅导期后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在进行股权溢价转让、净资产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金、公积金转增股本金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财务审计调账新增利润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经济综合部门牵头制定。

  (四)鼓励村级组织支持重点工业平台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对工业平台和工业功能区建设所涉及的行政村,根据各村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情况,每年评比出10个发展工业先进村,每个先进村给予5-20万元的奖励。其中,设一等奖1个,奖励20万元;二等奖3个,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6个,各奖励5万元。具体考核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二、加快引进“大好高”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五)鼓励引进“大好高”生产性项目。“大好高”生产性项目是指: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含)以上,自项目批准12个月内实到外资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自项目批准12个月内实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计划2年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120%以上且产后亩均工业增加值达到8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总量达到800万元以上且亩均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强企业母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以上引进的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低于0.72吨标煤。

  实行分段奖励措施。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生产性外资项目,给予引荐人员(单位)验资金额5%。的奖励,首期15%注册资本到账并完成验资后按照实际到账外资数额和奖励标准兑现首笔奖励,其余奖励在项目主体开工后按照外资实际到账发生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生产性内资项目,给予引荐人员(单位)实收资本金额3%。的奖励,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注册登记的,即按上述标准兑现首笔奖励,其余奖励在项目主体开工后在实收资本发生年度进行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内外资项目,在项目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的奖励标准上浮20%,在项目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的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在项目获批之日起12个月后动工的奖励标准下浮20%。

  “大好高”项目落户乡镇(开发区)可享受工业用地报批规费、税收封闭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经济综合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如项目由其他乡镇引荐的,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产生的税收县财政所得的30%划给引荐乡镇。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力

  (六)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秀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并开工建设(或通过验收)的,国家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于现有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项目,由牵头企业或院校取得突破且产业化生产并推广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投入资金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鼓励先进生产设备投入。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2年内单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先进设备4%的奖励,太阳能光伏和新型医药类产业项目,奖励幅度提高到6%,但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年筛选确定一批县级重点技改项目,对列入重点项目的,适度提高奖励标准。对2年内单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零增地技改项目为2500万元)、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先进设备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

  (九)加快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建设我县重点支持产业并经科技部门立项、认定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实际投入的50%、100%补助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0.5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追加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申报成功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十)鼓励企业增高扩容。对于将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对新增面积免收配套设施费;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加层提高容积率的,免收新增面积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税费等的县财政所得部分。加层(拆建)或新建项目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进行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县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原则上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0%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二)实施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每年由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一次,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对新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运用标准提升手段,掌握行业的技术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对参与省级、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标准数量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三)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科技股所有人。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安吉实际投入运用的每项奖励5万元(每项专利奖励限2个国家),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分别给予1万元、2000元和1000元奖励。设立专利奖。取得发明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8万元,铜奖奖励5万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安吉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体按《安吉县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安科〔2008〕12号)执行。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未能享受国家税前抵扣政策的,地方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按照企业R&D(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经费支出(按财务制度计算)占总销售收入1.35%的,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给予5%的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2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三等奖项目,在2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距;对一等奖,在2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具体按《安吉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2号)执行。(下转七版)
(上接六版)(十六)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亏损的30%给予亏损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投资于安吉县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协助具备条件的创投公司申请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补助。创投公司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奖励,经审核,按照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奖励(引导基金不计算在内),单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按《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3号)执行。

  (十七)大力引进创业领军人才。对通过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的项目给予奖励。重点推荐(A类)项目,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并根据创业项目的产业化程度和发展前景,对在3年内有税收贡献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再给予10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优先推荐(B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和10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一般推荐(C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和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A、B、C类项目均可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租金。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对引进人才的生活、租房、购房补贴及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政策,具体参照《安吉县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安政发〔2010〕76号)执行。

  四、持续推进品牌建设,突出品牌影响力

  (十八)对以行政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司法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著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不含复评和续评)。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就高奖励。获得浙江区域名牌称号,对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广告投入。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市(外县、区)级以上电视媒体、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投入的,按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的投入额度,经认定,分别给予直接广告费5%、10%、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境内外广告投入不重复计算)。

  (二十)鼓励出口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品牌建设,凡获得浙江省级以上出口名牌产品奖励企业10万元,湖州市出口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并优先安排广交会、华交会等展位。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国际专业杂志上做宣传广告等,经主管部门、财政局认定、审核批准,给予直接费的50%补贴(不含委托代理费),单项不超过2万元。

  五、完善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建立营销网络和实业投资。当年企业赴境外设立、收购品牌或以并购、参股等形式建立营销网络或实业投资,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人民币3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含)项目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0至50万美元项目奖励人民币10万元(凭开业注册证明、投资换汇水单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列入省确定新兴市场的,首次走出去考察除享受省政府扶持奖励外,再配套补贴余额的50%。

  行业协会、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会展中心)进行统一销售的,组织1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整体补助10万元;组织2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整体补助20万元。

  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国内市(外县、区)以上政府所在地以专卖、连锁形式新建终端市场营销网络且单个营业用房(统一形象设计)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10个以上的每个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国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直销点,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销点,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网点不重复计算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和专业性展会。企业参加县政府组团,展位统一设计装修,展示安吉区域品牌或产业特色的国内专业性展会,给予企业展位费30%的补贴(其中30%用于公共布展,提前预拨给组团单位掌握使用)。每个企业当年境内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次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参加境外各种展览、博览会,给予企业展位费60%的补贴(其中30%用于公共布展,提前预拨给组团单位掌握使用);优先支持由县贸促会等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资格的团体组团参展并给予特装费30%的补助,每个参展企业当年境外参展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享受省政府重点专项补贴的境外展览项目,补助余额的50%;非重点计划展览补贴展位费的30%。补贴采用事后计补办法,每个年度末,由企业提出补贴申请,经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补助。

  (二十三)鼓励企业在当地报关。凡在湖州海关现场业务科报关的,每票报关单补贴20元(奖安吉注册的报关单位),并且按出口额每万美元补贴30元(奖出口企业),并对货代公司进行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2-5万的奖励;鼓励企业申报海关分类管理中的A类以上企业,提高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当年获得A类企业的奖励2万元,获得AA类企业的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本地注册的物流企业代理业务。凡通过本地注册的物流企业及码头开展代理运输业务的,按出口额每万美元奖励出口企业30元。

  鼓励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凡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的50%进行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反倾销反补贴预警点建设,凡列入预警点建设的企业给予律师辅导费50%的补助。县财政工业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应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外出口商品交易会、国际新兴市场的考察、外贸人才的招聘及培训等。

  六、进一步强化要素支持,发展壮大产业集群

  (二十四)建立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业研究、产业规划、产业培育、产业推广等活动,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二十五)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贴费单回路供电的免收,双回路高可靠性供电的按标准的70%收取;免收供水、通信、闭路电视开户费和自来水接口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标准的30%征收,其余部分以协议代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列入县重点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收费比照《安吉县外商投资企业规费及服务费优惠办法》(安政发〔2003〕55号)执行。

  (二十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拓展企业信贷市场。每年县政府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列入帮扶名单的中小企业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对工业领域放贷额度和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入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由担保公司承保并由银监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业务发生风险时,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经济综合部门、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按实际损失的30%补助给担保公司,最高以奖励金额为限。

  支持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和自然人,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拓展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的贷款,由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执行。

  (二十七)继续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县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总裁班、企业家沙龙、MBA课程班、职业经理人短训班等各种培训工作的补助。

  (二十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鼓励面向行业性的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由经济综合部门和财政局研究制定。

  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实现集约低碳发展

  (二十九)持续推进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出台节能减排专项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通过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积极发展清洁生产等途径实现集约低碳发展。具体政策由经济综合部门牵头制定。

  八、附则

  (三十)本修订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和企业,按照“一事一议”规定执行。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

  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过程中,被评为C级或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安吉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0〕72号)中规定的配套政策执行;能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奖励补助减半享受;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或因企业环保原因引发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奖励补助采取“一票否决制”。